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2302 個閱讀者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寒窗問拾得 會員卡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 鮮花 x99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推文 x0
[討論] 民法身分法練習
甲男有非婚生子 A,甲收養之。乙女未結婚但生有一子B,B 之生父為丙男。甲與乙同居因而欲收養B,但因甲、B 年齡相差19 歲,無法獲法院認可,乃 ..

訪客只能看到部份內容,免費 加入會員 或由臉書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內容



時間,在書本裡過得特別快!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台灣台灣固網 | Posted:2010-02-22 21:49 |
寒窗問拾得 會員卡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 鮮花 x99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1. A得繼承
1.1.收養自己非婚生子女之效力如何?(=第1072條「他人之子女」如何解釋?)
1.1.1.甲說:與自己有血緣聯繫,即非他人之子女,故不得收養
1.1.2.乙說:只要不是自己婚生子女即可收養
1.1.3.丙說:應區分A是否受推定為他人婚生子女
1.2.有無民法112條之適用,將收養轉為認領?(按:採乙說則不用寫到這裡)
1.2.1.否定說(112條不適用於身分行為)
1.2.2.肯定說(親屬編既無特別規定,自應回歸民總)
1.3.退萬步言,因甲對A有撫育之事實,亦足使A取得婚生子女之地位

2. B不得繼承
2.1.欠缺血緣聯繫之認領,其效力?
2.1.1.甲說:得撤銷,於撤銷之前仍為有效(依第1070條但書解釋)
2.1.2.乙說:無效(第1070但書為錯誤立法)
2.2.認領無效或被撤銷後,可否轉為收養?
2.2.1.縱認有112條之適用,亦因欠缺收養之要件而不生收養之效力(年齡限制、法定要式)。
2.2.2.甲乙結婚後,甲即得依1073收養B,但依題示並無此收養行為。

3.乙得繼承
3.1.乙為配偶,為第1138條之繼承人
3.2.是否有1145失權事由?僅有「傷害」之故意,不構成1145第1項1款之失權事由,故得繼承。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200 (by 12191219) | 理由: 謝謝答覆


時間,在書本裡過得特別快!
獻花 x2 回到頂端 [1 樓] From:台灣台灣固網 | Posted:2010-02-24 20:33 |

首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54180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