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引用 cash821 于 2010-03-06 04:43 发表的 :
我看不出你提到的地方,和我写的有何不同?
另外刚看了老周的书我才知道,冰咖啡你说林山田师的那个问题我知道了
等价的客体错误有两说:
不影响说:虽然发生客体错误,客观表现上并无过失情状,所以还是不阻却故意成立。
影响说:由于行为人客观上对客体判断错误,所以应认定对于目的客体犯未遂,错误客体构成过失,两者想像竞合。(林山田师的看法)
感谢cash大回应:首先,林山田老师是支持通说的。
再者,其实我不太了解「等价客体错误」跟林山田老师那题有何关系
我自己看了书,得到一点点的心得:
回顾:
A教唆B射杀C,B误以为C是动物而射杀。
B根本无知道A叫他杀的是「人」,故A不成立教唆犯。
A无支配B之意思,不成立间接正犯。
有趣的来了,......林山田老师说A成立
过失犯。
心得:
「过失犯」于刑法中是
正犯,而且是单独正犯,不可能是共犯(教唆or帮助)。
A
教唆B杀C,无论B客观杀人或没杀人,主观是杀人或其他...
总之,都不影响A「教唆」行为之本质(不是论罪喔)
换言之,教唆(共犯)行为是不可能变成过失犯(正犯)的。
另外,我又转了念头,有没有成立共同正犯的可能?
毕竟题目讲,A拿望远镜,B开枪,似乎客观上有共同行为分担
然,主观上,并无共同行为决议,故不成立共同正犯。
单独正犯 打X
直接正犯 打X
间接正犯 打X
共同正犯 打X
综上,A不可能成立过失犯。一定是林山田老师打错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