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冰咖啡 会员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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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锋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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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bryantwen 于 2010-03-30 19:10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三.总结:
1.甲主观认知乙女带着其子自杀危险之发生,并不违背甲之本意
时,甲成立刑法第271条杀人既遂罪与杀人未遂罪之不作为犯,
依刑法第50条数罪并罚
2.甲主观认知乙女带着其子自杀之危险,确信其不发生者,成立
刑法第276条过失致人于死与刑法第284条过失伤害罪之不作为
犯,依刑法第50条数罪并罚。
3.乙女抱着其子投河之行为,成立刑法第274条生母杀婴既遂罪之
作为犯。
数罪并罚?一行为或数行为?


在人生的开端与结束,我们全然依赖他人的照顾,
为何在人生的中途我们却疏忽了对他人的关怀--达赖喇嘛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0 楼] From:欧洲 | Posted:2010-03-30 21:17 |
kevinlc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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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冰咖啡 于 2010-03-30 21:17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数罪并罚?一行为或数行为?


甲杀乙未遂(一行为) + 甲杀其子即遂(另一行为) = 两行为

我猜的表情


另外275与274之争议,

拙见以为275所规定的应当是指有行为能力者(才能被教唆、被帮助、嘱咐)

婴儿尚属无行为能力人,

自无275之适用...

我也是猜的表情


[ 此文章被kevinlcc在2010-03-31 01:46重新编辑 ]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1 楼] From:台湾台湾大哥大 | Posted:2010-03-31 01:32 |
bryantw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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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冰咖啡 于 2010-03-30 21:17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数罪并罚?一行为或数行为?


感谢指正,
应为第55条从一重处断,
几个月没念最基本的差点忘了...orz
误把刑诉的二案二诉二判搬了过来XD
打击错误~~~

请问第四题那里有得参考,
我也有试答但觉得好难,
写很烂.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2 楼] From:台湾台湾硕网 | Posted:2010-03-31 03: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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