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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物继受,应指占有(民962)的保障。


刘开 问说
  君子之学必好问.好学而不勤问,非真能好学者也.交相问难,审问而明辨之.好问则裕.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0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3-22 18: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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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u911609 于 2010-03-22 14:13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回寒窗:

1所以请求标的物之继受是指现实上占有标的物的意思?

2诉讼标的之继受 乔律师的书上说可分成权利义务之继受或请求标的物之继受

第一册6-11页 6-15页 2009年8月版


谢谢你的提问,也让我有机会再读一下自己不熟的地方XD
1. 我是这样理解的,不过你若把「现实上」3个字删掉会更精准。
2. 唉呀,看来要请作者现身说法了 

(我当初纯粹是很直观的认为「诉讼标的」跟「诉讼标的物」不同而已,倒是没有很认真的思考过可能衍生的问题,不过这样理解也没出过甚么差错就是了)
以上纯属个人看法,请指教。


时间,在书本里过得特别快!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1 楼] From:台湾台湾固网 | Posted:2010-03-22 19: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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