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引用 冰咖啡 于 2010-03-17 22:13 发表的 :
实务多采相当因果关系,十之八九会进入违法性审查。
学说采客观归责理论,只是制造或提高法所不容许的风险
依学说见解,降低风险不算在其内。
如此依来,紧急避难是否也可以用降低风险解决掉?!
例如:甲看见乙快被车撞到,推乙一把致乙受伤。
甲之行为应算是降低风险,所以构成要件不该当?!
那阻却违法的承诺何尝不也是未制造法所不容许之风险?!
糟糕.......去看上榜的人的笔记,看的有点头晕
好显没跑去买黄荣坚教授的书,不然真的会疯掉
看来又必要把「法所不容许之风险」做一个深度的厘清
各位大大如有见解也可以提出来,感激不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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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是照原本的观念写好了,不然会乱掉
我会采用业务上之正当行为!因为这是法定之阻却违法事由,对于承诺会优先适用!
然而于现行医师在手术上适用承诺时,就是"开刀同意书",但是来不及之下也可以
用"推撤之承诺"或医师法之下又有依法令之行为来阻却违法性~~
再者客观归责理论,依管见认为所涵盖之范围犯罪三阶论之第一.二阶,就因为一句
话不法事客观的责任是主观的,且用二阶论去做统一配套看看(德国刑法三阶论跟二
阶论适用几乎是五五拨),用二阶论加上适用客观归责理论,第一阶(不法构成要件
+容许构成要件)全在客观归责理论之审查范围~~~
当然国内也有学说排斥2阶论,因为他不注重违法性,所以有一句话:正当防卫打死
人跟杀蚊子评价再2就论之第一阶,是相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