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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anessa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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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92条、第167条之问题

呜~今天看民法呀~

有两条不大懂

1、民法92条:「因被诈欺或被胁迫而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销其意思表示。但诈欺系
由第三人所为者,以相对人明知其事实或可得而知者为限,始得撤销之。
被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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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3-18 22: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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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锋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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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法92条:「因被诈欺或被胁迫而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销其意思表示。但诈欺系
由第三人所为者,以相对人明知其事实或可得而知者为限,始得撤销之。
被诈欺而为之意思表示,其撤销不得以之对抗善意第三人」
里面所称之「第三人」是指不包括「相对人之代理人或受其委任从事缔约者」,
可是于这相对关系里面,不是就当事人跟相对人或相对人之代理人吗?!~
阿又说不包括~~好怪喔!!

2、民法167条:「代理权系以法律行为授与者,其授与应向代理人或向代理人对之为代理行为之第三人,以意思表示为之。」
这一句不懂「向代理人或向代理人对之为代理行为之第三人」


我来试试看回答:
1.情况1:甲骗乙用1万元买1张纸,乙知道受骗了可以撤销意思表示。
  情况2:丙骗乙,而使得乙用1万元向甲买1张纸,必须要甲知道乙是受骗的,乙才可以撤销意思表示。
  情况3:丙骗乙,而使得乙用1万元向甲的员工丁买1张纸,也是必须要甲知道乙是受骗的,乙才可以撤销意思表示。
  这里所称之「第三人」是指不包括「相对人之代理人或受其委任从事缔约者」指的就是丁。
  也就是说就算丁知道而甲不知道乙是受骗的,乙还是不能撤销意思表示。
  这一条在说的是谁有撤销权,不是在说谁是当事人。

2.甲叫乙去帮他去向丙买一部车,甲至少必须向乙表示代理权授与,或者向丙表示代理权授与乙。
  这里:『向代理人(乙)或向代理人对之为代理行为之第三人(丙)』
  向代理人(乙)授权又叫做内部授权;向代理人对之为代理行为之第三人(丙)又叫做外部授权

以上仅为个人看法,参考就好,并请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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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你有思想上的自由,但也不能凭藉自己主观的信心来编织客观的结果
献花 x1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新世纪资通 | Posted:2010-03-18 23: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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