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1922 個閱讀者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善良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路人甲
級別: 路人甲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7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推文 x0
[討論] 民事訴訟法問題討論(3/20)
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本文規定小額事件當事人之一造為法人或商人者,不適用第十二條或第二十四條之規定,但是如果兩造都是商人或 ..

訪客只能看到部份內容,免費 加入會員 或由臉書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內容



獻花 x1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3-20 23:20 |
12191219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社區建設獎 優秀管理員勳章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24 鮮花 x528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小額事件當事人之一造為法人或商人者,於其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
約定債務履行地或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時,不適用第十二條或第二十
四條之規定。但兩造均為法人或商人者,不在此限。

這簡單
公司,行號都有制式條款
為什麼要有排外條款
怕一個印台北,一個印高雄--怎麼辦?
到台中算了 表情
是不可以的 表情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 樓] From:台灣台灣固網 | Posted:2010-03-21 09:25 |
u911609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32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高點的書上說如果兩造都是法人或商人時,亦不適用上開規定"

小弟認為是指不適用本文的規定

閣下認為兩造都法人或商人應該就可以適用小額事件及第十二條及二十四條規定 並無錯誤


獻花 x1 回到頂端 [2 樓] From:台灣行政院研考會 | Posted:2010-03-22 11:42 |

首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56087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