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2925 个阅读者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voivoi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4 鲜花 x14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求助] 想请各位高手帮忙我看我所写的拟答
告诉乃论之罪,因有告诉权人未为告诉,致追诉权不能行使时,其时效是否停止进行?

所谓追诉权,乃系检察官或犯罪被害人,对于犯罪,向法院提起确认国家刑罚权之有无及其范围之权利。法院基于不告不理原则,于犯罪事实尚未起诉前,法院无依职权办理调查之必要。故其追诉权时效亦无停止进行之理由。然而 ..

访客只能看到部份内容,免费 加入会员 或由脸书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内容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和信超媒体宽带网 | Posted:2010-03-21 13:15 |
春之柏 会员卡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3 鲜花 x573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6个月不告,不就不能告了,再要论其时效利益,是否多余?
或在不知犯人为谁,而不能告时(?),对行为人有时效利益?(即可否补一下此时争论的利益为何>)
至于肯否说,没有意见.(不知考的等级?)这有关答题的精确度.(要不要引学说或实务或法条操作即可.)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100 (by 12191219) | 理由: 谢谢解答


刘开 问说
  君子之学必好问.好学而不勤问,非真能好学者也.交相问难,审问而明辨之.好问则裕.

献花 x1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3-21 17:44 |
voivoi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4 鲜花 x14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四等书记
请问我写的部份~需要补充些什么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和信超媒体宽带网 | Posted:2010-03-21 19:46 |
Dragon-Q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156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小的对这里不熟因为太死也没碰过,故有部分采用V大大之文章望V大容许之!
以愚见认为,本题所在乃追诉"时效",非为追诉权,以窜改约有如下~

一告诉乃论之罪:乃国家对于某些犯罪行
 为而言,对于顾及告诉权人之意愿下,
 将部份之犯罪类型制定为须有告诉权之
 行使告诉权之下,国家才得有行使追诉
 权之犯罪类型。
追诉权时效:乃系检察官或自诉人,
 于犯罪事实,向法院起诉确认国家刑罚
 权无及其范围之权利,并以一定之
 时效为限制行使之期间
三对于告诉乃论之罪,于告诉权人为提告
 诉,至追诉权不能行使其实笑是否停止
 ,其学说约有如下:
 1肯定说:本说认为,告诉乃论之罪未
  为告诉,属追诉权障碍事由,致侦查
  起诉诸程序不能开始,故其追诉权时
  效应为停止进行,保障诉讼程序之进
  行得以落实。
 2否定说:本说认为,现刑法第83
  规定,追诉权时效,因起诉而停止进
  行。换言之,若未为起诉,该追诉权
  时效不停止进行。且追诉权之立法目
  的乃在于确认其刑罚权是否尚得适用
  ,故既然告诉乃论之罪未为告诉,即
  应视其告诉权人消极放弃该权利,法
  律亦无必要积极保障告诉权人之法益
  ,其时效当然继续进行
 3依管见:采否定说,追诉时效不停止

~以上27行(一行18字),以拟答正式规格不到一页半~
PS:V大大应该有过林钰雄老师的书吧表情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150 (by 12191219) | 理由: 谢谢补充解答


最难的题目不是存在于难与不难之间.而是被忽略的东西!!!
献花 x2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3-21 21:05 |
凡思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446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缺现行追诉权时效制度(刑法第83条修正理由)、时效停止制之名词解释。 表情


[ 此文章被凡思在2010-03-23 01:29重新编辑 ]


人生不怕败,只怕残。

读书不是为了受罪,而是为了更好的活着。

读书苦,贫穷更苦。
献花 x0 回到顶端 [4 楼] From:没有资料 | Posted:2010-03-23 01:17 |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68376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