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之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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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丙之法律關係 1、甲丙已無租賃契約,而由乙丙新訂契約 2、甲無房屋所有權,乙有所有權(移轉證明已取得)(或已移轉登記?) 3、甲有事實占有(?):反駁,租約已移轉,由丙事實上占有,甲僅為家具妨礙他人之占有(767) 4、法院不點交,並不表示:私人無權利以民法來維護權利(之前的存證信函,是否已說明取得所有權,及租約改定,事實占有人為丙,間接占有人為乙)(此為已主張民法767),並給一定時間,要求其移走其物品,但卻拒絕,且要求100萬搬遷費. ............ 綜上: 甲告乙之強制或妨害自由(民法302或304?),應無理由.(因為,乙為行使民法的767,且已經合理通知下,又合理地將無權占有防礙物家具,無損毀地送到甲,甲又簽收了.)(此時,甲提出告訴,並無理由.) 另外,甲以100萬元要求搬遷費(要有明證),則和家具價值或搬家成本相比,則甲構成恐嚇取財,(以法律上的強制或妨礙自由之手段,迫使公權力相向,而使乙受到脅迫,被要求付100萬元)事實上,前後一串接,甲已構成恐嚇取財罪. 故乙合法行使其所有權之法律上權利(767),且房屋事實上占有人為丙,也同意乙進入屋內搬走甲之家具(無權妨礙他人之物),甲也簽收了.(可要求搬家費),故乙並無任何刑事責任. ...... 這種事,只要寫清楚答辯狀,即可.另外,可以反告甲恐嚇取財之要脅.
(甲只是間接占有,沒有事實上占有,但此間接占有已因租約改定+乙有所有權,而法律上移轉為乙間接占有,丙還是直接占有),法院之點交,通常指事實上之交付. 如另有問題,可信箱再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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