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6213 個閱讀者
 
<< 上頁  1   2  >>(共 2 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芸淡風清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2 鮮花 x149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所以小女不太能接受這種看法
如此一來,台灣應該每天都有很多人是現行犯了,太誇張了啦~
這等於無限擴張解釋了…
如果這種見解能通的話,小女也曾差點成為肇逃的現行犯…只是都沒受傷啦
我的小50撞到BMW的大機車!!


世界的原理是缺陷,不是永恆的完美
獻花 x2 回到頂端 [10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5-01 09:17 |
verlly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20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Re:
冰大
你的例子乍看之下對無過失的肇事者似乎不太公平
但是我們可以把同樣的事實換不同的時空背景來觀察
台灣有很多的地方一到晚上9點後路上就沒什麼人了
至少我的故鄉彰化芳苑就是如此
假設你的例子發生在晚上10點的彰化芳苑
鄉間小路上沒什麼人 就只有肇事者與被害人雙方在那條路上
如果在被害人受傷之情形下 我們不課以無過失的肇事者救助義務
那麼還會有誰來救助被害者 被害者只能無助的坐在地上等著偶然行經之路人伸以援手嗎
就算有路人經過 就現今社會而言 很難期待該路人一定會對受傷之人施以援手
被害者雖然是自找的  但是過錯有大到必須以其自身之生命作為犯錯的代價嗎
正因基於此種想法 所以立法理由中才會明白揭示本罪所保護的是被害人的生命身體法益
希望透過課以在場的肇事者保護義務(刑事責任)  來減少被害人的傷亡
因為在某些案例中 除了肇事者外 可能找不到其他人來的及對被害人施以救助

實務此種見解合不合理 我只能說部分案例合理 部分案例不合理

至於學說見解方面
林鈺雄老師認為所謂的肇事 只要行為人與事故之發生具有因果關係即為已足
林東茂 張麗卿老師則認為須限於行為人對於事故之發生具有過失

至於我個人見解 比較傾向林鈺雄老師
理由在於
(1)基於本條文之文義解釋
(2)就本罪保護的法益 不論採生命身體安全保障說 或民事請求權保障說 或公共安全說


[ 此文章被verlly在2010-05-01 17:21重新編輯 ]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1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5-01 12:37 |
冰咖啡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5 鮮花 x863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Re:Re:
下面是引用 verlly 於 2010-05-01 12:37 發表的 Re:: 到引言文
冰大
你的例子乍看之下對無過失的肇事者似乎不太公平
但是我們可以把同樣的事實換不同的時空背景來觀察
台灣有很多的地方一到晚上9點後路上就沒什麼人了
至少我的故鄉彰化芳苑就是如此
假設你的例子發生在晚上10點的彰化芳苑
鄉間小路上沒什麼人 就只有肇事者與被害人雙方在那條路上
如果在被害人受傷之情形下 我們不課以無過失的肇事者救助義務
那麼還會有誰來救助被害者 被害者只能無助的坐在地上等著偶然行經之路人伸以援手嗎
就算有路人經過 就現今社會而言 很難期待該路人一定會對受傷之人施以援手
被害者雖然是自找的 但是過錯有大到必須以其自身之生命作為犯錯的代價嗎
正因基於此種想法 所以立法理由中才會明白揭示本罪所保護的是被害人的生命身體法益
希望透過課以在場的肇事者保護義務(刑事責任) 來減少被害人的傷亡
因為在某些案例中 除了肇事者外 可能找不到其他人來的及對被害人施以救助
同理,若在鄉下荒野的小屋,小偷從屋頂欲進入偷竊,卻因瓦礫破舊導致失足跌落頭破血流,鄉下荒野沒什麼人
,就只有屋主與小偷雙方, 如果在小偷受傷之情形下 我們不課以無過失的救助義務,
那麼還會有誰來救助小偷,小偷只能無助的坐在地上等著偶然借宿之旅人伸以援手嗎?
就算有旅人借宿,就現今社會而言,很難期待該旅人一定會對受傷之人施以援手,
小偷雖然是自找的,但是過錯有大到必須以其自身之生命作為犯錯的代價嗎?
基於此種想法,是不是也應該立法理由要求屋主救助以保護小偷的生命身體法益?
實務此種見解合不合理 我只能說部分案例合理 部分案例不合理
實務這種「定義式」的解釋很難說服我表情
至於學說見解方面
林鈺雄老師認為所謂的肇事 只要行為人與事故之發生具有因果關係即為已足
林東茂 張麗卿老師則認為須限於行為人對於事故之發生具有過失

至於我個人見解 比較傾向林鈺雄老師
理由在於
(1)基於本條文之文義解釋
(2)就本罪保護的法益 不論採生命身體安全保障說 或民事請求權保障說 或公共安全說

個人一直覺得民事求償說是一種很瞎的說法!
1.以民事求償要求行為人必須留在現場,那麼傷害、竊盜、殺人、放火等,是不是也要要求行為人留在現場?
2.如果是民事求償,為何要以致人死傷為要件,應該只要車子有毀損就要留下來!

生命身體安全保障說-同前述例子(小偷)。

公共安全說。.......拙見以為,這或許是唯一可接受的學說。





以上......個人對肇事逃逸沒有研究表情 純粹就一個法律門外漢的角色說理,有謬誤請不吝指正。


[ 此文章被冰咖啡在2010-05-01 17:54重新編輯 ]


在人生的開端與結束,我們全然依賴他人的照顧,
為何在人生的中途我們卻疏忽了對他人的關懷--達賴喇嘛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2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5-01 17:46 |
Dragon-Q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1156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為啥每次有但討空間的題目都是在必人不醒人事之時間暴出來???
其實通說是為犯意義務之危險前行為!!但是黃榮堅老師的見解可以
拿來是論一下 表情


最難的題目不是存在於難與不難之間.而是被忽略的東西!!!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3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5-01 22:21 |
冰咖啡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5 鮮花 x863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下面是引用 q8791042 於 2010-05-01 22:21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為啥每次有但討空間的題目都是在必人不醒人事之時間暴出來???
其實通說是為犯意義務之危險前行為!!但是黃榮堅老師的見解可以
拿來是論一下 表情



表情明明是q大太常酗酒表情


在人生的開端與結束,我們全然依賴他人的照顧,
為何在人生的中途我們卻疏忽了對他人的關懷--達賴喇嘛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4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5-01 22:26 |
Dragon-Q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1156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沒錯的話:
林玉雄老師.林東茂老師是採違反義務之危險前行為(義務違反性),而且也是
目前通說~~相關考題:去年司特四等刑法第四題

下面是引用 冰咖啡 於 2010-05-01 22:26 發表的: 到引言文




明明是q大太常酗酒

我是冤枉的表情


最難的題目不是存在於難與不難之間.而是被忽略的東西!!!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5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5-02 09:19 |

<< 上頁  1   2  >>(共 2 頁)
首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66544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