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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 教唆错误

之前忘记在本版还是其他地方讨论过的题目,拿去问老师得到的答案,大家参考一下吧。

甲教唆丙强奸A,乙在旁帮忙翻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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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人生的开端与结束,我们全然依赖他人的照顾,
为何在人生的中途我们却疏忽了对他人的关怀--达赖喇嘛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5-03 21: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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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之行为这是应该是未置教唆!!
再者换个角度想:甲教唆乙强制性交丙,若以得承后,又将丙宰了抑或强盗抑或伤害等~~
甲本无预见可能性!! 表情


最难的题目不是存在于难与不难之间.而是被忽略的东西!!!
献花 x1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5-03 21: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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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q8791042 于 2010-05-03 21:42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甲之行为这是应该是未置教唆!!
再者换个角度想:甲教唆乙强制性交丙,若以得承后,又将丙宰了抑或强盗抑或伤害等~~
甲本无预见可能性!! 表情
其实小弟有一个疑问:
即使甲对于该错误是「可预见」,
但可预见并不代表「欲」其发生......。

过失以上,故意不满。
然而没有过失教唆这东西......,所以无罪?
还是说,要跳针成过失犯(过失重伤)?!~XD
可是这样一来,若题目改为甲教唆重伤,乙翻译错误,丙犯强制性交。
并无过失强制性交,故跳针后还是无罪表情


在人生的开端与结束,我们全然依赖他人的照顾,
为何在人生的中途我们却疏忽了对他人的关怀--达赖喇嘛
献花 x1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5-03 22: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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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拙见,这是应该是「间接教唆」,甲口述辗转由乙翻译教唆他人犯罪

但由于教唆罪名与实际犯罪之构成要件不同,应该区分两者关系
「强制性交罪」与「重伤罪」(221<>278),两罪无同质重点关系,故甲应不负278之刑责。
例如:若是教唆「重伤」反而犯「轻伤」,则应论「重伤未遂」

若说甲之错误可「预见」?不知如何判定!是指只要教唆他人犯罪,就预见所有之犯罪类型?
好像有点扩大了 表情


乙:间接教唆主观上认为故意,应为「重伤教唆犯」。
甲:至于丙对A的行为,应该是「过失教唆」不过教唆不罚过失则不论处。
丙:不用说也知道


法学讨论,本就无一定之答案,相互讨论才能截长补短
我是刚踏入的新手,请多多包含^^
献花 x1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5-04 11:38 |
凡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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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重伤既遂(278I)

乙:重伤既遂的帮助犯(278I,30)

甲:重伤既遂的教唆犯(278I,29)

因丙属正犯发生客体错误(对行为的误认),

A说主张此误认影响属教唆者的打击错误(林山田),
理由是高度属人法益的侵害,在犯罪历程偏离教唆者的目标想像应被视为重大。
则甲为未遂叫唆强奸,不罚。

B说主张此误认影响原则上对教唆者不影响(实务、林东茂、黄荣坚、蔡墩铭),
除非己经是在一般生活经验范畴以外的误认。
则翻译错误为一般生活经验范畴以内的预见,
则甲为重伤既遂的教唆犯。

考生认为B说较为可采,A说在不罚未遂教唆时,会有处罚漏洞。 表情


人生不怕败,只怕残。

读书不是为了受罪,而是为了更好的活着。

读书苦,贫穷更苦。
献花 x0 回到顶端 [4 楼] From:没有资料 | Posted:2010-05-04 23: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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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冰咖啡 于 2010-05-03 21:35 发表的 教唆错误: 到引言文
甲:重伤既遂的教唆犯(278I,29)
因为翻译错误在甲的预见范围之内,也就是说该错误甲可预见,故该错误不产生影响。

小弟不才见解(这题是看解答的见解)
针对甲而言
用预见范围内解释此题,个人觉得会让人觉得客观上甲只要教唆,不管知、欲,亦不管有无同质重合关系一律涵盖。
应是(T)甲由乙翻译传递给丙,然其信息发生错误,此乃甲信赖乙之翻译,对此错误乃在甲负责范围内。是故,甲对教唆丙强奸因错误变成教唆重伤罪行为,可认为其教唆之犯罪行为,亦应可认甲具有重伤罪之双重教唆故意。

对于教唆教唆(间接教唆)
应是前题甲教唆乙去教唆丙。然非此甲教唆丙,而由乙翻译。


冰大对于教唆犯情有独钟,由其其错误。

错误,就当作美丽的错误。我来乱的~~表情


讨论问题欢迎~ 拒绝 恶意贬低人格~
问题无关事及未细看回文的人~
=====
心境~
每个人都有座山~
他人身后有座山,称"靠山";
我亦有山,而它在我前方,
称"碍山"~
以前,想要铲平它,但力未逮;
现在呢?? 想轻盈的飞越过它,
越过这座名为人生之"碍山"。
使它尔后为我之"靠山"~~

=====
献花 x1 回到顶端 [5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5-07 17: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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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题见解是老师的答覆。


个人对于「甲对翻译错误有预见可能性」的说法没有太大意见,
然而并不认同因为有预见,所以就该负责。

盖因教唆犯之成立需有教唆故意。
故意之成立需有「知」─ 也就是知道犯罪事实,及「欲」─ 希望结果发生或结果发生不违背本意。
本题中,甲对于翻译错误有预见可能性,说明了甲对于犯罪事实具有「知」的部分,但并代表甲对犯罪结果具有「欲」。故不能甲对乙翻译错误造成丙犯其他之罪具预见可能性,就认定甲具有教唆故意。

其实,大家不觉得有预见就要负责,很像是实务对于加重结果犯的论述。
然而加重结果犯是基本犯罪故意+ 加重结果能预见 (实务)
拿到学界来,就是「故意 + 过失
无论是学界或实务,都不可能是「故意 + 故意
得证,单评「有预见」是不能成立故意的!

另外,老师认为乙成立帮助犯(也是实务的意见)。
个人是认为应成立教唆犯才是(同许玉秀老师的意见;当然这点各有各支持的看法,小弟并无什么意见)
然而,将教唆故意套在乙身上,翻译错误,亦不能认定乙具有教唆重伤的故意!
当然,也无法认定乙具有帮助重伤之故意。


表情以上,讲得有点乱,希望有大大懂小弟在讲什么


[ 此文章被冰咖啡在2010-05-07 18:18重新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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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0 回到顶端 [6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5-07 18: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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