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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tai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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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 公開私人隱私有犯法嗎??
請問...

個人之私人生活

未經本人同意,在公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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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台灣行政院研考會 | Posted:2010-06-02 16:27 |
ii8106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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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ctaic 於 2010-06-02 16:27 發表的 公開私人隱私有犯法嗎??: 到引言文
請問...

個人之私人生活

未經本人同意,在公開之工作場所大肆宣揚(不管屬實或不屬實)

危害本人之名譽及工作權,造成極大傷害

這樣的行為有無違法可言??

罰~!
因為無關公共利益~!


第 310 條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
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
關者,不在此限。


問與答之中,不清楚的觀念,就要繼續追問,直到完整且清楚,一勞永逸。
學習嚴禁一知半解,似是而非。
給所有網友:沉默不語是雙輸,踴躍發表是雙贏。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6-02 16:29 |
ctai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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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請問~

1.是否要錄音,人證??  (錄音取證困難...)

2.如果那個人不是最初毀謗的人,  那是否能對目前的這個人(第X手的人)提出??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 樓] From:台灣行政院研考會 | Posted:2010-06-02 16:51 |
ii8106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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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ctaic 於 2010-06-02 16:51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那請問~

1.是否要錄音,人證??  (錄音取證困難...)

2.如果那個人不是最初毀謗的人,  那是否能對目前的這個人(第X手的人)提出??


要上法庭的話還是要有充分證據吧!
第X手不是重點,重點是這個人講的是無關公共利益。


問與答之中,不清楚的觀念,就要繼續追問,直到完整且清楚,一勞永逸。
學習嚴禁一知半解,似是而非。
給所有網友:沉默不語是雙輸,踴躍發表是雙贏。
獻花 x0 回到頂端 [3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6-02 17:37 |
a4545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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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這問題

問題點是在於如何證明他有誹謗行為
誹謗罪主要是足以構成名譽毀損,具體事實概念,最低限度是口頭為之即可該當。

故最少需要進行錄音或拿到文字,簡訊,通話紀錄證明對方曾經作過此事。最少也要有親自見聞,具不可替代性之證人才可。

至於第幾手在所不論。

因若進入了刑事訴訟,實施交互詰問攻防時,檢察官若沒有充分事證,一定也打不贏,甚至可能不起訴。

最低限度妳要去控告對方,必然需負相當程度之舉證義務。

而此罪更需造成最低名譽上有實質損害結果之結果犯,而非危險犯,故你要舉證的還有自己受到的名譽/精神/財產上之損失。
(因而被扣薪,被非議後造成憂鬱症之類的精神痛苦程度而定)

如果它有各類抽象性形容字眼屬公開且達到污辱程度的話,建議以公然侮辱告之


獻花 x0 回到頂端 [4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6-06 17: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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