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1841 个阅读者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冰咖啡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5 鲜花 x863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讨论] (新闻改编)刑法练习

某甲是员警,拦检骑乘机车未戴安全帽的乙。乙因无照 ..

访客只能看到部份内容,免费 加入会员 或由脸书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内容




在人生的开端与结束,我们全然依赖他人的照顾,
为何在人生的中途我们却疏忽了对他人的关怀--达赖喇嘛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6-02 20:13 |
cash821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21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下面是引用 冰咖啡 于 2010-06-02 20:13 发表的 (新闻改编)刑法练习: 到引言文
某甲是员警,拦检骑乘机车未戴安全帽的乙。乙因无照驾驶,不理会甲而逃逸。乙为了摆脱在后面开警车猛追的甲而闯红灯,遭不及闪避的大客车丙撞死。请问甲丙有无罪责?


甲:
第22条
业务上之正当行为,不罚。

丙:
主张信赖原则,以12条无故意过失阻却


献花 x1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新世纪资通 | Posted:2010-06-03 02:26 |
冰咖啡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5 鲜花 x863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提供一下某师之解答(用字可能有差,不过意思无误):
丙:无故意过失。
甲:若乙不追,丙也不会跑,当然也就不会死,甲依刑法第15条第2项-因自己行为致有发生犯罪结果之危险者,负防止其发生之义务。甲并无杀人故意,属于过失(业务过失)。结论:业务过失致死。


其实看到老师用「不作为」下去解答我还蛮讶异的!这点我还要再想想表情
若依敝人见解,直接以过失作为犯去讨论甲即可,然后于违法性部分续论甲可否主张公务员依法令之行为,即依相关法令判断,乙只是「未戴安全帽」,甲是否有必要开警车在后面猛追?若超乎法令相关规范,则甲仍应负业务过失致死罪。


在人生的开端与结束,我们全然依赖他人的照顾,
为何在人生的中途我们却疏忽了对他人的关怀--达赖喇嘛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6-03 06:53 |
cash821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21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下面是引用 冰咖啡 于 2010-06-03 06:53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提供一下某师之解答(用字可能有差,不过意思无误):
丙:无故意过失。
甲:若乙不追,丙也不会跑,当然也就不会死,甲依刑法第15条第2项-因自己行为致有发生犯罪结果之危险者,负防止其发生之义务。甲并无杀人故意,属于过失(业务过失)。结论:业务过失致死。


其实看到老师用「不作为」下去解答我还蛮讶异的!这点我还要再想想表情
若依敝人见解,直接以过失作为犯去讨论甲即可,然后于违法性部分续论甲可否主张公务员依法令之行为,即依相关法令判断,乙只是「未戴安全帽」,甲是否有必要开警车在后面猛追?若超乎法令相关规范,则甲仍应负业务过失致死罪。


阿强很忙,没办法帮你常问他,就算我是面授班,课也早都上完啰,这点抱歉啰~

我也很讶异这位老师这样推,不过我送你一句话(阿强他说的),刑法没有标准答案,要说结论大家都会说~
重要的是推论过程是否合理,在加上判决或判例来佐证只会加强说服力~
所以有时候要相信自己吧,不相信自己,有时候会掰不太下去...

不过对于交通违规,警察本来就有权力依法取缔,闯红灯也是事实,本来就有义务去遵守交通规则
只因为警察"依法"进行取缔,就要把责任归属到警察我是觉得这之间的因果关系太牵强~
今天如果说是追太猛擦撞到,我相信一定有责任,闯红灯那一刹那,我就认为因果偏离了,撞上那时
就因果中断了。


献花 x1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新世纪资通 | Posted:2010-06-03 08:29 |
冰咖啡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5 鲜花 x863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下面是引用 cash821 于 2010-06-03 08:29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阿强很忙,没办法帮你常问他,就算我是面授班,课也早都上完啰,这点抱歉啰~

我也很讶异这位老师这样推,不过我送你一句话(阿强他说的),刑法没有标准答案,要说结论大家都会说~
重要的是推论过程是否合理,在加上判决或判例来佐证只会加强说服力~
所以有时候要相信自己吧,不相信自己,有时候会掰不太下去...

不过对于交通违规,警察本来就有权力依法取缔,闯红灯也是事实,本来就有义务去遵守交通规则
只因为警察"依法"进行取缔,就要把责任归属到警察我是觉得这之间的因果关系太牵强~
今天如果说是追太猛擦撞到,我相信一定有责任,闯红灯那一刹那,我就认为因果偏离了,撞上那时
就因果中断了。


个人是认为,要看警察开警车追逐为戴安全帽的骑士这样的行为,是否在法律规定之范围内。

举一个夸张的例子:
警察A看见小偷B学蜘蛛人爬墙正欲偷东西,警察大喊叫小偷下来,小偷见状赶紧加速往上顶楼爬,警察见小偷欲逃跑,直接开枪喝阻,小偷因惊吓而失手地楼死亡。


在人生的开端与结束,我们全然依赖他人的照顾,
为何在人生的中途我们却疏忽了对他人的关怀--达赖喇嘛
献花 x1 回到顶端 [4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6-03 09:11 |
Dragon-Q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156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甲无罪->法所容许的风险.而且风险的实现是乙自我负责!! 表情


最难的题目不是存在于难与不难之间.而是被忽略的东西!!!
献花 x0 回到顶端 [5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6-03 15:53 |
冰咖啡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5 鲜花 x863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下面是引用 q8791042 于 2010-06-03 15:53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甲无罪->法所容许的风险.而且风险的实现是乙自我负责!! 表情

要看法律对于甲依法执行任务所制造的风险容忍程度有多少.........

为了追捕一个没戴安全帽的骑士,开警车追逐逼车有无必要性?


在人生的开端与结束,我们全然依赖他人的照顾,
为何在人生的中途我们却疏忽了对他人的关怀--达赖喇嘛
献花 x2 回到顶端 [6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6-03 16:32 |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71208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