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几天在知识家才解过问的问题跟你一模一样~
等价客体错误,不阻却故意
A的死亡,戊成立271普通杀人正犯
依造通说见解(蔡墩铭师),教唆帮助,帮助教唆,叫唆叫唆,帮助帮助
都是属于『教唆(帮助)他人实行犯罪』,以此案例来说
甲教唆丙教唆丁教唆戊
都是教唆别人实行犯罪者,所以甲、丙、丁都是属于教唆犯
杀死A来说:
戊成立271普通杀人正犯,甲、丙、丁依造共犯限制从属性,各成立普通
杀人罪的教唆犯。
以乙来说:
由于乙从头到尾上未出现,未遂犯之认定应该是行为人着手于犯罪构成要件之一而犯罪未既遂,所以对戊顶多对乙会成立271预备杀人罪。
刑法29条 教唆他人使之『实行』犯罪行为者,为教唆犯
由于预备尚未到达着手实行之阶段,甲、丙、丁不成立对C的普通杀人罪预备犯之教唆犯。
结论:
戊成立271杀人预备犯、271普通杀人罪,两者想像竞合,以271普通杀人处断。
甲、丙、丁成立271普通杀人罪教唆犯。
PS. 学说补充交给Q大或冰大,这两个高手学说背超熟,噗哈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