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4114 個閱讀者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jump9958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路人甲
級別: 路人甲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2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版主評分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推文 x0
[刑法] 應用題
這是我刑法的期末考申論題題目之一
請求各位大大協助解惑
感激不盡!!!


一、某電影劇組於馬路邊拍片時,出現一幕持刀歹徒追殺少女之場面,由於場面逼真,且劇組未事先告知路人,路人果然驚懼,紛紛走避,追逐中,有見義勇為的路人甲出現,將劇 ..

訪客只能看到部份內容,免費 加入會員 或由臉書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內容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50 (by tenpage) | 理由: TKS


獻花 x1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歐洲 | Posted:2010-06-10 01:50 |
lai0913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268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下面是引用 jump9958 於 2010-06-10 01:50 發表的: 到引言文


一、某電影劇組於馬路邊拍片時,出現一幕持刀歹徒追殺少女之場面,由於場面逼真,且劇組未事先告知路人,路人果然驚懼,紛紛走避,追逐中,有見義勇為的路人甲出現,將劇中「歹徒」制伏打傷。圍觀路人紛紛喝采,扮演歹徒的乙則不甘飛來橫禍,因此對甲提起傷害告訴,試問甲是否有罪?
二、甲唆使乙、丙及丁共同前往戊宅殺戊,乙在門外把風,丙、丁入內,誤認戊弟己為戊而殺之,己妻庚狂呼救人,丙、丁復將庚殺死,丙又順手取走戊家財物數件,之後分頭逃逸,經警破獲,移送法辦,試分析本例甲乙丙丁四人之刑責。
三、甲將乙殺害後,為湮滅事跡,因此將乙之屍體載至荒山丟棄,試問甲之刑責為何?
設若甲為嫁禍其仇家丙,因此乃將丙之屍體移置於丙家門口,試問甲之刑責又為何?
一.誤想防衛,
1.甲277該當.2無阻卻違法事由,3誤想防衛(嚴格罪責說),此為無法避免,
4.蓋甲兔除罪責,無罪,5.如採法律效果限制責任說,則為過失罪責,而甲成立284
二.共犯剩餘50年1060
1.丁=271+271+50
2.丙=(271+271+50+28)+(320)+50
3.乙=271+28
4.甲=271+29
三.甲=271+(遺棄屍體罪+湮滅罪證=無期待可能性,不罰)=271
四.若甲為嫁禍其仇家丙,因此乃將乙之屍體移置於丙家門口,
甲=271+遺棄屍體罪+50,如甲有告丙,會成立誣告罪

這些,看的懂嗎?
用計算機.算看看吧!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100 (by tenpage) | 理由: TKS


清如水 廉如鏡
獻花 x3 回到頂端 [1 樓] From:台灣凱擘 | Posted:2010-06-10 12:49 |
fred3030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33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二、甲唆使乙、丙及丁共同前往戊宅殺戊,乙在門外把風,丙、丁入內,誤認戊弟己為戊而殺之,己妻庚狂呼救人,丙、丁復將庚殺死,丙又順手取走戊家財物數件,之後分頭逃逸,經警破獲,移送法辦,試分析本例甲乙丙丁四人之刑責。

甲唆使乙、丙及丁共同前往戊宅殺戊=教唆殺人
乙在門外把風,丙、丁入內,誤認戊弟己為戊而殺之=殺人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打擊錯誤不影響罪名成立與否,殺人罪名成立。
丙、丁復將庚殺死=還是殺人。
丙又順手取走戊家財物數件=與殺人行為無連續及相關性,應可視為單獨行為=加重竊盜。

故甲成立教唆殺人、乙丙丁成立殺人、丙殺人+加重竊盜

個人看法,參考一下,有誤請不吝指教。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100 (by tenpage) | 理由: TKS


獻花 x3 回到頂端 [2 樓] From:台灣行政院研考會 | Posted:2010-06-10 14:52 |
jump9958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路人甲
級別: 路人甲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2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請問lai0913大大
第二題中你的回答
"二.共犯剩餘50年1060"
這是什麼意思啊
感激不盡@@


獻花 x0 回到頂端 [3 樓] From:歐洲 | Posted:2010-06-11 02:38 |
冰咖啡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5 鮮花 x863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下面是引用 jump9958 於 2010-06-11 02:38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請問lai0913大大
第二題中你的回答
"二.共犯剩餘50年1060"
這是什麼意思啊
感激不盡@@

幫回答表情

【判例字號】50_台上_1060【裁判日期】50/07/19【案由】搶劫   
共同正犯之所以應對其他共同正犯所實施之行為負其全部責任者,以就其行為有犯意之聯絡為限,若他犯所實施之行為,超越原計劃之範圍,而為其所難預見者,則僅應就其所知之程度,令負責任,未可概以共同正犯論。


在人生的開端與結束,我們全然依賴他人的照顧,
為何在人生的中途我們卻疏忽了對他人的關懷--達賴喇嘛
獻花 x3 回到頂端 [4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6-11 08:25 |
jump9958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路人甲
級別: 路人甲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2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能不能請lai0913把第二題跟第三題用三段式論述幫小弟解答
因為我剛接觸刑法所以不太會推論
另外再請問
為何第三題的第二小題
會變成數罪並罰
不像第一小題會不罰後行為呢
感激不盡!!


獻花 x1 回到頂端 [5 樓] From:歐洲 | Posted:2010-06-14 18:03 |
fred3030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33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可能是後行為跟一開始的殺人無關吧,個人認為遺棄屍體為不罰後行為耶...
而嫁禍可能使丙受國家法律追訴,不用甲提告(殺人是公訴),也是會構成誣告的。


獻花 x0 回到頂端 [6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6-14 23:16 |
jump9958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路人甲
級別: 路人甲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2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所以第三題的第二小題
甲的罪責也是跟第一小題一樣嗎
只有單純的殺人罪嗎


獻花 x0 回到頂端 [7 樓] From:歐洲 | Posted:2010-06-14 23:35 |
lai0913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268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下面是引用 jump9958 於 2010-06-10 01:50 發表的: 到引言文
二、甲唆使乙、丙及丁共同前往戊宅殺戊,乙在門外把風,丙、丁入內,誤認戊弟己為戊而殺之,己妻庚狂呼救人,丙、丁復將庚殺死,丙又順手取走戊家財物數件,之後分頭逃逸,經警破獲,移送法辦,試分析本例甲乙丙丁四人之刑責。
三、甲將乙殺害後,為湮滅事跡,因此將乙之屍體載至荒山丟棄,試問甲之刑責為何?
設若甲為嫁禍其仇家丙,因此乃將丙之屍體移置於丙家門口,試問甲之刑責又為何?
第二題之重點
1.教唆犯及共同正犯之客體錯誤及共犯剩餘
2.由著手的正犯開始論述,最後再論教唆犯
3.本題比較簡單,但論述的架構上比較難統合

第三題之重點
第1小題之重點,
1.(為湮滅事跡,因此將乙之屍體載至荒山丟棄)
2.我將此視為一個湮滅罪證的行為,所以依無期待可能性的概念,認為不罰,
但您也可以不以為如此,亦可單獨再論247
3.所以我才認為,所以後行為與前行為有關,甲只成立271,

第2小題之重點
1.個人認為後行為與前行為是不相關的
2.所以需再論247,但要注意,如果甲成立誣告罪
3.那169和247會成立法條競合之補充關係
4.蓋甲成立271+169+50

看了會不會有更多疑問啊!表情


清如水 廉如鏡
獻花 x0 回到頂端 [8 樓] From:台灣凱擘 | Posted:2010-06-22 19:21 |

首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84667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