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引用 a4545111 于 2010-06-15 09:23 发表的 :
若用客观归责论,甲已然达到了于法ˋ不容的风险。
但企图犯本身无分未遂既遂,故若一经着手即为既遂,中止犯本来就是来讨论有结果ˋ之未遂行为,不适用于放火罪的企图犯(危险犯),讨ˋ论起来也没有意义。
以[罪疑唯轻],能论预备犯(未实现放火之行为),不能论着手犯(以有引火之)。
不论何种学说,纵然主观犯意已有引火故意,但事实未达引火之程度,亦非在引火时遭人制止,仅有媒介物在客观上可能达到预备行为之程度,当属预备犯。
本题若论未遂,该以达到放火程度之独立燃烧说。而非未实行之未遂行为
危险犯是刑事政策之考量,并不代表没有未遂可以探讨!!
至于未遂上大多人认为学说系用放罪或失火罪洽皆为像刑事客观说需实行放火之行为,
本为愚见认为不妥之处,因为行为人主观上有放火之故意客观上亦为密切放火之行为,
使得社会法益侵害之风险提升之直接危险性下为何非为达于着手!实在令人不解,独立
燃烧说,一部分燃烧及通说媒介说,其用意何在?说穿了在说明既遂之态样而非着手与
否!换言之,上揭学说应系为阐明烧毁一词而非为着手,管见认为事实上着手应用于主
客观混合混为判断基准
---------------->以上为胡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