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2229 个阅读者
命理服务》 数位论命馆 | 免费排盘 | 星侨易学 | 五术书籍 | 线上论命 | 影音论命 | 八字命书 | 星座分析 | 孔明神数 | 周公解梦 | fackbook 粉丝专页 |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guizn 手机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8 鲜花 x76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版主评分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贪淫之人十种恶果
 一、贪淫之人,即使生到六欲天上当天帝,享受色、声、香、味、触这五种欲望的快乐,他的心也像一只偷食的狗一样,经常处于迷醉状态而不清醒,因为他的心经常沉浸在五欲的河流中。
  
  二、贪淫之人,即便在人间当上国王,威势权力得以自在,也仍是恩爱欲望的奴隶,为恩爱的人所左右。虽然他能够获得很多很多的财宝,然而其贪欲却像火遇到了薪草,不能收敛反而愈来愈旺,最后他会因此而亡国丧命,死后就堕落到恶道中。
  
  三、贪淫之人,始终被色声香味触法这六尘贼所驱遣。生死无常的大象又骑在他的背上,像猿猴般的心一点都不知道这一切将带来的灾难。贪淫之人欲火焚烧时会乱伦,就是父母兄弟姊妹也不会顾及,像猪狗一般行淫,不知什么是羞耻。
  
  四、贪淫之人,经常吸饮女人身上不净的脓血,在无量劫中投胎时一般都处在女人的子宫中,作为胎儿都以女人身体内器官的各种虫子作为衣服,吸吮女根作为饮食。
  
  五、贪淫之人,贪欲之心像一把利刀,贪爱之眼如熊熊燃火的车,将自己过去修行得到的功德、果报统统毁掉、烧光。
  
  六、贪淫之人,在跟王族大臣们相处时,会燃烧起贪欲之火,像罗?般想剥夺这些豪门巨富;跟世间修行人相处时,会像个幻化之人装神弄鬼说各种男女之事,丝毫不知羞耻;跟佛教沙门相处时,不知道去皈依,反而情欲妄动,像胶水黏着草一般。贪淫之人,其心念全都是染污不净的欲念,六情的欲火时常燃起,焚烧着过去种下的清净善根,并将前世清净修行而积累的善业统统予以破除和毁灭。贪淫之人,其一举一动都像利刀一般在割截着善业,眼睛放射着好色淫欲的烈火,口像罗?的贪婪大嘴要吃人一般,整个身体的毛孔全都在燃烧着淫欲之火。
  
  七、贪淫之人,会造出八种恶业:他会为满足口腹之欲去杀生,并制作刀、剑、杖等杀生工具;他热衷于给人做媒,撮合男女苟合,并为此而编造各种虚伪不实的大谎言;他能纵情喝酒,吟诗颂词,高唱情歌,打造出一种激发人之情欲的淫爱氛围;他还会偷盗各种奇珍异宝、高级玉器,来装饰他那淫虫聚集的身体。其身为淫欲之心所驱使,犹如有贪婪之眼的恶狗,专门偷吃恶臭污秽之物。
  
  八、贪淫之人,因受淫欲所驱使,全身就如同被大火所焚烧,也像吸铁的磁石一般不能自主,在六道轮回中直接向下堕落。由于不修清净梵行,他必定要堕落到地狱中。
  
  九、贪淫之人,到了肉身毁坏、生命终结之时,就像投掷贝壳珍珠一?那就落下去一般,必定会堕入到赤铜地狱。赤铜地狱横纵有七千由旬,在铜花林下有大铁床,床上有百千由旬大的热铜八楞柱,柱子的上端有镜子,镜子里自然会呈现女人或男人的形像。贪淫之人一见到女人或男人的形象,立刻产生爱欲之心,同时引动身体诸根出火,而铜花就变成大热铁钉,铜柱就变成沸腾的铜汤锅,铁床就起火燃烧。镜中的女人就变成狗,男人就变成刀子,狗和刀子就驱逐着罪人,要他们吃铁丸、饮铜汁。罪人求死不得,这种痛苦要经受无量年岁,寿命可长达一劫。
  
  十、贪淫之人,如被重云遮障,见不到佛,这都是由于破了其清净梵行的缘故。将来必然会堕落到阿鼻地狱中,他的身体大得把整个地狱都占满了,寿命有一劫,而受苦也要经一劫。
  
  此时,阎罗王会呵责罪人说:「你在人世时以贪图淫欲为乐,所以现在受这种痛苦,对此事还感到快乐吗?你现在就是用百千万劫的时间受苦来偿还欠他人的债,都还不尽呢!」
  
  罪人在地狱命终之后,就会投胎到斑鸠、鸽子之中,或者转生为龙、蛇之身,这都是由于染污了清净梵行的缘故。于是百生千生都见不到佛,也听闻不到佛法,因而也成不了道果。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200 (by 是泰)



献花 x1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6-30 01:01 |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19154 second(s),query:15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