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5133 个阅读者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海豚520 手机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45 鲜花 x229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讨论] 请问己继承后可以在抛弃吗??
请问己继承后可 ..

访客只能看到部份内容,免费 加入会员 或由脸书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内容



大家好我叫海豚
希望在这可认识很多朋友唷

原来人生也很简单,只要能懂得「珍惜、知足、感恩」你就拥有了生命的光彩。

献花 x1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欧洲 | Posted:2010-08-05 01:59 |
shl651029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76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不懂这样的利益点在哪里
现在已经修法变成概括继承有限责任(民法1148 I . II)
抛弃继承的时点在知悉继承之时三各月内,以书状向法院陈明(民1174)
按字面文义解释,当然是在未在继承时 表明,所以继承之后再抛弃,这未所听闻
所以你得在所继承所得之范围内承担被继承人之所有权利 义务,但专属被继承人之权利义务不在此限


[ 此文章被shl651029在2010-08-07 22:39重新编辑 ]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8-05 15:25 |
海豚520 手机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45 鲜花 x229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感谢2楼


但有人抛弃后,才想继承的吗??


大家好我叫海豚
希望在这可认识很多朋友唷

原来人生也很简单,只要能懂得「珍惜、知足、感恩」你就拥有了生命的光彩。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 楼] From:欧洲 | Posted:2010-08-06 01:49 |
e19840111 会员卡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38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52年台上字第451号
上诉人等既已承受被继承人之遗产取得权利在前,乃复表示抛弃继承免除
义务于后,自与我民法所定继承原则,为包括的承受被继承人财产上之一
切权利义务本质不合,倘许继承人于继承开始时承认继承,已为权利之行
使,嗣后又准其抛弃继承,为义务之免除,则不特有碍被继承人之债权人
之利益,且使权利状态有不确定之虞,自非法所许可。


献花 x0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8-06 11:38 |
sierfa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322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小的是纯粹来抬杠的,不用理我。
1.请问己继承后可以在抛弃吗??可以
  从民法1147及1148条规定,继承,因被继承人死亡而开始。继承人自继承开始时,除
  本法另有规定外,承受被继承人财产上之一切权利、义务。又民法第1174条规定,继
  承人得抛弃其继承权。前项抛弃,应于知悉其得继承之时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向法院为
  之。
  所谓知悉其得继承之时系指知悉被继承人死亡及自己为继承人之时。  
  换言之,当继承人为第一顺位继承人或配偶时于被继承人死亡后抛弃继承时,后顺位继
  承人都会变成先继承之后再来选择继承方式。也就是说已继承后在主张抛弃继承是有可
能的。
2.已继承后再抛弃继承的利益在哪里?节税!!
  遗产需课遗产税,第二顺位继承人是父母,第三顺位继承人是兄弟姊妹。当父母继承之
  后,之后再由兄弟姊妹继承时需课两次遗产税。如果直接由兄弟姊妹继承时,仅课一
  次遗产税。
  基于节税观点,应该不会没有人这样玩吧?
3.但有人抛弃后,才想继承的吗?? 有
  但想想归想想,学说有区分继承开始前与继承开始后效果不同。
4.52年台上字第451号
  本号判例系以『继承开始时承认继承,已为权利之行使』作为判断标准。那假设有继承
  人单纯沈默,有无承认意思不明确,且未开始权利之行使。是不是也不许办理抛弃继承
  呢?
  小的认为未开始权利之行使前除客观上已可认定承认继承外,均应推定为尚未承认。也
  就是说应该都还可以主张抛弃继承。
 
以上是小的乱想的来抬杠的,大大看看笑笑就好,不用理我~~~


虽然你有思想上的自由,但也不能凭藉自己主观的信心来编织客观的结果
献花 x0 回到顶端 [4 楼] From:台湾新世纪资通 | Posted:2010-08-07 09:52 |
shl651029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76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佩服4楼大的想法
从上面所论及之判例,并参照现在民法1174 继承人得抛弃其继承权
我得到数各结论,继承不能随时抛弃 ,我的想法简单
第一 如果让继承人随时抛弃,让法律安定性就没啦
第二 如果让继承人随时抛弃,那每个人假设为继承人之债权人,继承后再抛弃,意思是可以挑软
    的吃,只要权利不要义务,假如你是债权人,你能允许你的债权受损吗
第三 法逻辑依该要健全,不能倒果为因,
第四 再论现在既成已改为概括继承有限责任,都已经改成有限责任,如果先抛弃再继承,这岂非
  庸人自扰,假设一各问题,能杀死一个人再叫他自己活过来吗
从楼大的想法,也算看到新东西,如果真要我说一各,就是在外工作本为欲继承,知道继承时候,发出继承表示之信件,在期间,当事人想想被继承人债权人太多,反悔还是抛弃继承的好,在信件到达前,另发信件表示欲为抛弃继承并使之先为到达,这样或许是先继承后再为抛弃继承,但本质仍是抛弃,没有继承过,最后,我觉得死亡已成事实,节税已来不及,你觉淂政府能让你这样玩吗,还是觉得楼大想法满特别的 表情


献花 x0 回到顶端 [5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8-07 23:14 |
IJRUBY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7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是因为你继承后才发现继承的是债务吗?


献花 x0 回到顶端 [6 楼] From:台湾台湾宽频 | Posted:2010-08-23 23:40 |
海豚520 手机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45 鲜花 x229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下面是引用 IJRUBY 于 2010-08-23 23:40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是因为你才发现继承的是债务吗?



拍谢我是 帮 人问的so真实事我不 是很清楚

他问继承后还能抛弃吗???
但在我知道的是不可以so上来问问各位 大大 ^^


大家好我叫海豚
希望在这可认识很多朋友唷

原来人生也很简单,只要能懂得「珍惜、知足、感恩」你就拥有了生命的光彩。

献花 x0 回到顶端 [7 楼] From:欧洲 | Posted:2010-08-26 23:25 |
海豚520 手机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45 鲜花 x229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感谢以上大大的解释^_^ 表情


大家好我叫海豚
希望在这可认识很多朋友唷

原来人生也很简单,只要能懂得「珍惜、知足、感恩」你就拥有了生命的光彩。

献花 x0 回到顶端 [8 楼] From:欧洲 | Posted:2010-08-26 23:26 |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85791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