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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ailean1986
數位造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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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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撇人愚見,對於正當防衛之主張乃不脫離適當性,必要性,急迫性,無論嗣後告知警察機關亦或是現今不法侵害,只要個人法益受到侵害應可主張,這才不違立法目的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0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8-26 22:17 |
dom2000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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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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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可主張正當防衛


dom200068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1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8-27 11:12 |
天長地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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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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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苦大:行為人先自行對現在" 或將來" 之侵害予以排除

敝人以為 '正當防衛' 應沒有對" 將來"之侵害而言
將來為未發生之事, 無從以對之正當防衛
且未發生之事亦無有侵害法益之行為發生

在刑法中對未發生之事有處刑罰者以內亂外患及公共危險等罪
之預備犯罰之

對將來之行為予以防衛, 就落入您所說的"誤想防衛"了吧!! 表情


[ 此文章被天長地久在2010-08-31 10:40重新編輯 ]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2 樓] From:台灣教育部 | Posted:2010-08-31 10: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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