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冰咖啡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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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鋒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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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 [刑法]無用的「著手」學說判斷

剛剛作了練習,錯了不少   
不知是個人理解錯誤,還是解答不正確:
案例
1.甲想侵入乙宅偷竊。
2.甲想侵入乙宅偷竊,整理行竊工具。
3.甲想侵入乙宅偷竊,在甲宅附近觀察地形。
4.甲想侵入乙宅偷竊,觀察定型後在乙宅門鈴貼標。 
5.甲想侵入乙宅偷竊,用鐵絲打開大門。
6.甲想侵入乙宅偷竊,用鐵絲打開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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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文章被冰咖啡在2010-08-18 16:18重新編輯 ]




在人生的開端與結束,我們全然依賴他人的照顧,
為何在人生的中途我們卻疏忽了對他人的關懷--達賴喇嘛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8-18 11:21 |
bobby650310 手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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冰咖啡大大...
題目有筆誤喔.麻煩更正一下.
兩個第3題喔.沒有第10題喔


獻花 x1 回到頂端 [1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8-18 15:27 |
遊戲騏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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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跟咱的趙老大講得不太一樣?
著手理論分為形式客觀說、主觀說、印象理論
形式客觀說:
強調行為如符合該犯罪行為之文義即屬著手,例如伸手取物即符合「偷」之文義
即為本說之竊盜。
主觀說:強調行為人如有犯意即屬著手,此說有處罰思想之嫌與我國刑法重在行為處罰理念相背,不宜採用。
印象理論:強調該行為如在其犯意之定位,如行為人認為不是著手,但大眾認為是著手,則仍是著手。

最高法院84台上4341判例指出以行為人「用眼梭巡財物」為準


一任悠遊的騏子
不願被人擺布
只想要走自己的路
即使最後被封殺
也是自己所選擇
獻花 x2 回到頂端 [2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8-22 20: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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