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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夫妻共同财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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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r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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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民法夫妻共同财产制
第一千零四十条
共同财产制关系消灭时,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夫妻各取回其订立共同财产制契约时之财产。
这条文中的法律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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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 主]
From:没有资料 |
Posted:
2010-08-25 21:47 |
sierfa
级别:
初露锋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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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1040条,共同财产制关系消灭时,除『法律另有规定外』...
例如:
(1)第1039条:夫妻之一方死亡时
(2)第1012条:变更约定财产制
(3)第1009~1011条等...
2.第1040条,共同财产制关系消灭时,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包括第1039条,夫妻之一方死亡时的情形。也就说,『一方死亡,生存之一方不是先取回订立契约时之财产,而是取得共同财产之半数』。
我想楼主可能将前提弄错了,这两条的前提是夫妻已经约定『共同财产制』。
1039条的意思应该是说,虽然约定夫妻虽约定共有财产制,在夫妻一方死亡的情形,仍有夫妻财产分配请求权的适用。
而1040条的意思是说,共同财产制关系消灭时有特别规定时先依特别规定,无其他规定,夫妻得各先取回特有财产(1040Ⅰ),之后再分配共有财产(1040Ⅱ)。
虽然你有思想上的自由,但也不能凭藉自己主观的信心来编织客观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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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楼]
From:台湾新世纪资通 |
Posted:
2010-08-26 08:38 |
porce
级别:
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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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例来说:
甲乙为夫妻,结婚前甲有财产300万,乙有财产100万,两人于98年结婚时约定为一般共有财产制,甲于99年中死亡,遗留财产为98~99年间劳力取得之财产100万,乙另继承财产500万。假设,甲之继承人仅有甲父、乙二人。
以这个例子来说,两人之共有财产为1000万
(1)
乙先取回婚前100万,
余900万作夫妻财产分配再取得450万
剩下450万与甲父平分再取得225万
所以一共取得775万
(2) 1000万之半数归乙→取得500万
半数与甲父平分→取得250万。一共取得750万。
哪个是对的呢,还是都错了,乱了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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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楼]
From:没有资料 |
Posted:
2010-08-27 17:57 |
sierfa
级别:
初露锋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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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定财产制以婚前财产及婚后财产作为区分,但是夫妻共有财产制是以特有财产及共有财产作为区分。所以在本题中婚前财产没有什么实质意义。
2.乙继承之500万是否为特有财产?
依民法1031条之1第2项规定:以赠与人书面声明为准。
3.所以如果乙受赠之遗产赠与人未书面声明为乙之特有财产,则
甲乙共有财产为1000万,甲死亡后,500万归属于乙,甲之继承人为甲父、乙, 依民
法1144条规定,甲父、乙各继承250万。
所以甲父应继承250万,乙得主张750万之权利。
4.如果乙受赠之遗产赠与人以书面声明为乙之特有财产,则
甲乙共有财产为500万,甲死亡后,250万归属于乙,甲之继承人为甲父、乙, 依民
法1144条规定,甲父、乙各继承125万。
所以甲父应继承125万,乙得主张375万之权利。
虽然你有思想上的自由,但也不能凭藉自己主观的信心来编织客观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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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楼]
From:台湾新世纪资通 |
Posted:
2010-08-27 20:56 |
porce
级别:
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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呃...再延续上面的例子问个问题,如果今天是甲乙两人离婚,乙继承之遗产也不是特有财产,离婚时怎样主张权利呢?
是依第1040条,甲先取回300万,乙取回100万,剩下600万再一人一半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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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楼]
From:没有资料 |
Posted:
2010-08-27 22: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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