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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esgoy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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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luciferydog 於 2010-12-02 18:54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1.文書的定義原則上要有3個機能:永久機能、證明機能、保證機能。
  符合這3個機能的就可以該當文書。
2.315的文書與210的文書定義跟範圍是否一致,學說的確有爭議!

所以日記到底是不是文書,個人以為要視日記的內容來具體判定。而一般日記會被認為不是文書是因為一般日記的內容多為描述性文字。而沒有證明法律交易上所可能適合作為證明、證據的功能,所以可能會被認為不是文書,但是日記也有可能記一些可能發生證明功能的內容,此時就可該當文書。

所以...表情
刑分裡的「文書」也有可能「定義不同」,是嗎表情


良師益友們,請給我一點點微薄的力量,在我念書、寫題目的同時,請用力的指正我錯誤,不勝感激,謝謝大家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0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12-03 08: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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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路西法之犬大大最後這兩句話,讓小的想到,常常會某些性侵證據的偵察起始點,會是從日記開始,或是有可能會變成事傳聞證據的一部份。

而小的前面所提的意義範圍的問題。乃是從某年書記官考試之中,民法有題是以"處分"為考試核心來問"處分"的差異,這其中就有關於從最廣義到狹義的處分。 表情

越寫,腦袋越不清楚 表情


水至清則無魚。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1 樓] From:台灣行政院研考會 | Posted:2010-12-03 11: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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