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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款卡的疑惑(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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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esgoy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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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提款卡的疑惑(刑法)
大家好
Q:甲竊取乙的提款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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良師益友們,請給我一點點微薄的力量,在我念書、寫題目的同時,請用力的指正我錯誤,不勝感激,謝謝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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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 主]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
2010-12-03 12:17 |
luciferydo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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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見解是無罪,其實財產法益的犯罪,很多都是考民法的觀念,如果民法觀念比較嫻熟,理解推論起來會比較精確。
這個世界有音樂真是美妙
美妙極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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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樓]
From:台灣凱擘 |
Posted:
2010-12-03 19:08 |
sommerbris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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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樓路西法大大,小的認為,倘若是基於同一犯意,是否可以用牽連犯,或是以手段-目的之不罰前行為的方式來解決拿走提款卡的行為。畢竟樓主此一問題就是把拿走卡片&盜領切開來看,但倘若是主觀上同一犯意,那是不是可以這樣解決哩?
水至清則無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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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樓]
From:台灣行政院研考會 |
Posted:
2010-12-06 14:11 |
luciferydog
級別:
小有名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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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解這題要先理解1個重點,在本案他人之物就為何指??
1.是被領走的鈔票
2.或是該提款卡
不論論及竊盜或侵占,本案都難該當,在竊盜根據價值理論提款卡裡的價值並不包含該存款,提款卡與儲值電話卡不相同,該提款卡比較像鑰匙,而對提款卡本體而言,行為人並沒有不法所有意圗,所以不該當竊盜。
在鈔票的部分,本於銀行與原存戶之間的契約,一般而言,銀行都是認卡不認人,也就是該契約一般都約定為只要卡對密碼對,我就可以將該錢付給對方,爾後的事請原存戶自行找領款人。所以銀行機器將錢給使用正確提款卡且用正確密碼之人2者間顯然是意思表示合意且有效,所以該所有權轉的物權行為是有效的,也就是當行為人領到錢的時候,該錢的所有權就一直是行為人的,所以行為人並沒有竊取他人之物也沒有侵占他之物。
這就是為什麼學說認為是無罪的主要原因,另外該不該當339-2,由於行為人拿正確的卡使用正確的密碼,恐怕也不該當不正方法的要件。
這個世界有音樂真是美妙
美妙極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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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樓]
From:台灣凱擘 |
Posted:
2010-12-08 19: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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