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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erry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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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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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拋棄繼承問題
17 甲中年喪妻,有子女丙、丁二人。丙已成年,未婚無子。其後甲與乙結婚。婚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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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台灣新世紀資通 | Posted:2010-12-10 16:39 |
ryback22 會員卡
數位造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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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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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民法1138條規定
第一順位為直卑
第二順位為父母
第三順位為兄弟姐妹
丙死亡未有直卑
乙與丙關係是姻親,從而乙無繼承權
而甲依法拋棄繼承
因此,丙之繼承人只剩第三順位丁、戊(半血緣)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 樓] From:台灣和信超媒體寬帶網 | Posted:2010-12-10 16:52 |
cherry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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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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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在請問一下
戊是丙的兄弟姐妹
與丁具有同一順位
是這樣嗎??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 樓] From:台灣新世紀資通 | Posted:2010-12-10 17: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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