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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ox789uou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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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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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物权编 第772条
民法第772条
前五条之规定,于所有权以外财产权之取得,准用之。于已登记之不动产,亦同。

民法第769条
以所有之意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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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文章被xox789uouo在2010-12-17 16:20重新编辑 ]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行政院研考会 | Posted:2010-12-17 15:53 |
sudehui 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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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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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772条,指的是「取得时效」,除了适用所有权外,对「所有权以外之财产权」,如定限物权(内含用益物权与抵押物权),皆可适用!

「于已登记之不动产,亦同。」→指的是「排除占有之动产」,仅适用己登记之不动产!


「通过理想家庭,实现世界和平」

「天下一家,和平从你我开始」

【完全侍奉弥赛亚,建设地上天国】

                统一教敬上
献花 x1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台固 | Posted:2010-12-19 20: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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