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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故=/=无阻却违法事由


最难的题目不是存在于难与不难之间.而是被忽略的东西!!!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0 楼] From:欧洲 | Posted:2011-01-24 18: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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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肯认先前 Dragon-Q 对于342,335之处理和论述

下面是引用 Dragon-Q 于 2011-01-20 20:14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题目所给的讯息也不能证明A有登入且窜改!无法认定有358以及359之行为!


但是,对于 A 之部分,提出拙见请不吝赐教
====
A之部份
====
(一)成立358入侵电脑罪
----
主观,A既已得知系争帐号已售出,即A乙认知系争帐号已为他人所有,
再者,C也非A可依民法自助行为所得行使之对象,是A无正当理由,
符合,无故输入他人帐号密码,而入侵其相关电脑设备
是以,成立358之罪

(二)成立359变更电磁纪录罪
----
主观,A既已得知系争帐号已售出,即A乙认知系争帐号已为他人所有,
再者,C也非A可依民法自助行为所得行使之对象,是A无正当理由,即无故,
而又,A取回自己帐号密码,其事实上行为,必然更改密码,即变更电磁纪录。
并且,C因A变更密码后,无法使用系争帐号,造成C之损害
是以,成立358之罪

(三)仅论359
----
今,A一行为触犯数罪名,有论应依55想像竞合之。
惟,358系359之典型特别关系,应依法条竞合之特别关系处理,
是,仅论359即为已足。

(四)量刑为易以训诫,或缓刑宣告
----
若为初犯,易以训诫。
若此行为非第一次发生,则应判处○个月,并缓刑宣告
若此行为超过五次,则应判处应判处○个月,并缓刑宣告,并科罚金十万以上,以符截堵效力
====
ps.无故=无正当理由

提出拙见不吝赐教谢谢


让我们
====
study together, pass together
====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1 楼] From:台湾威宝电信 | Posted:2011-01-29 09: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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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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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讨论] 委托他人买卖,他人却侵占现金
不动产以外,皆是动产,
既然是动产,游戏帐号怎么才算完成交付?
依照:761第一项规定,动产的交易,是交付后才生效!
未交付前,仍是出卖人所有!
或者
依照 761条 第二项 占有改定的方式,订立契约,以代交付。
.
所以,如果尚未完成交付, A 更改帐号密码,
使买受人无法取得交易物,那就是民法延迟或给付不能的问题,
应该就无刑法359的问题。
如果买受人给付现金,出卖人交付帐号密码,即算是动产的交付,
那应该就是符合刑法 359 条的《无故变更他人电磁纪录》
.
不知道这样对不对?请大大们指教。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2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3-17 22: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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