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往真裏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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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要件 本在限制強制行為的濫用
相當理由 只供免除令狀程序的便利
認知問題 刪法律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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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樓]
From:臺灣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
Posted:
2011-04-01 13:37 |
Dragon-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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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我說否定88III以及相當性理由(現刑犯之認定)!
一切回歸百分之百認定為現行犯!
所謂事實要件是只發動現行犯逮捕的要件,或其他組卻違法事由!
並且認知是以程度判斷『客觀事實』與『相當理由』,若要達到
100%確信~當然否定掉88III以及相當理由不是嘛!?
最難的題目不是存在於難與不難之間.而是被忽略的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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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
2011-04-01 16:42 |
往真裏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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逮捕現行犯 不用達到100%確信
只是這個授權 只能用於真正的犯罪嫌疑人
至於事實上無法達到100%確信 那是操作上的問題
與法律基本價值無關
非犯罪人 沒有「適不適用的問題」 而是根本就「不是規範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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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樓]
From:臺灣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
Posted:
2011-04-01 17:40 |
Dragon-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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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就是有要操作刑訴!
但問題於有『相當性理由』而認定,但事實具體上不是現行犯!
第一:他不是犯罪行為人,第二:他卻是受規範的對象(現行法)!
『只能用於真正的犯罪嫌疑人』,如本題對方手中持有自己之物品
,因為他非犯罪行為人,所以無法逮捕~非犯罪人不等於無嫌疑!
現刑犯卻等於嫌疑程度達相當理由!
ps:其實自己也是經過傳聞證據得知,出這題的典委他就是在考現
刑犯,因為這題我是寫『誤想防衛』
最難的題目不是存在於難與不難之間.而是被忽略的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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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
2011-04-01 20:11 |
往真裏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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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底是基於何種理由
被誤捕的人 權利應該讓步?
事實判斷錯誤的風險 居然被分配在無辜者的身上?
我看 路不拾遺的理想還真是不遠了
誰撿了 誰倒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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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樓]
From:臺灣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
Posted:
2011-04-06 08:48 |
Dragon-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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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法88III是這樣沒錯,行為時判斷~雖然是個錯誤,但卻發生具
體事實面上!(擴張=準現行犯這裡是有批評)
從而,現行犯之逮捕發動要件就是相當性理由,只要能『佐證』就
能發動~附帶刑訴89/92僅得以必要強制限制身體自由且即時解送~
也不是誰撿到誰倒楣,而是逮捕你的人是不是誤會!不然一般拾遺
也不會有人理,除非所有或持有人!
最難的題目不是存在於難與不難之間.而是被忽略的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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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
2011-04-07 17: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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