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3605 个阅读者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annie2009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 鲜花 x47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法绪1提
A 甲在河岸散步,見邻居小孩跌落河流呼救,不伸援手,小孩惨遭溺毙。应如何评价甲的行为?

 A无罪B成立过失致 ..

访客只能看到部份内容,免费 加入会员 或由脸书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内容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9-26 12:39 |
鸽群里的猫 手机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 鲜花 x19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刑法对于行为人遗弃无自救力之人,是否负扶养义务或保护义务,区分为无义务者之遗弃罪及有义务者之遗弃罪。
所谓遗弃系指包括积极移置他地与消极离去而不顾,前者系指作为,后者为不作为,而对于无义务者遗弃无自救力之人依一般学者的通说,只限于积极的移置行为,才会构成遗弃罪。

本题某甲属无义务之人,如果没有积极的将溺水的小孩移置使其无法获得他人的救助,只是消极的离去或不予理会,不会构成遗弃罪。

顶多只能以道德评价了

参考资料
林山田-刑法各罪论(上册)


[ 此文章被鸽群里的猫在2011-09-26 23:36重新编辑 ]


献花 x2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9-26 16:12 |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66875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