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5493 個閱讀者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jean790102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路人甲
級別: 路人甲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1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推文 x0
高普考憲法問題
1. 憲法第七十五條限制立法委員兼職,下列何者得由立法委員兼任?
A 公營事業機構之董事
B 公營事業機構之監察人
C 職業工會理事
D 私立學校校長

答案是C,但我想問D為什麼不行? 立法委員兼任的限制不是只有公營事業和官職不許嗎?

2. 下列何者不屬於司法院大法官之解釋對象?
A 法律是否違憲
B 法規命令是否牴觸母法
C 法院判決是否違 ..

訪客只能看到部份內容,免費 加入會員 或由臉書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內容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10-23 16:58 |
kai709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版主
級別: 版主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版區: 國考&法律
推文 x32 鮮花 x261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1. 憲法第七十五條限制立法委員兼職,下列何者得由立法委員兼任?
A 公營事業機構之董事
B 公營事業機構之監察人
C 職業工會理事
D 私立學校校長

答案是C,但我想問D為什麼不行? 立法委員兼任的限制不是只有公營事業和官職不許嗎?
==>請參照私立學校法第41條第3項  
私立學校置校長一人,由學校法人遴選符合法律規定之資格者,依各該法
律規定聘任之。
學校法人之董事長、董事、監察人之配偶及其直系血親,不得擔任校長。
校長依法令及學校章則綜理校務,執行學校法人董事會之決議,受其監督
、考核,並於職務範圍內,對外代表學校。
校長應專任,除擔任本校教課外,不得擔任校外專職。

2. 下列何者不屬於司法院大法官之解釋對象?
A 法律是否違憲
B 法規命令是否牴觸母法
C 法院判決是否違憲
D 法院判例是否違憲

答案是C,我想問的是C和D兩個選項
==>請參照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聲請解釋憲法:
一、中央或地方機關,於其行使職權,適用憲法發生疑義,或因行使職權
與其他機關之職權,發生適用憲法之爭議,或適用法律與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二、人民、法人或政黨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
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
憲法之疑義者。

三、依立法委員現有總額三分之一以上之聲請,就其行使職權,適用憲法
發生疑義,或適用法律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最高法院或行政法院就其受理之案件,對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確信有牴
觸憲法之疑義時,得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聲請大法官解釋。
聲請解釋憲法不合前二項規定者,應不受理。
==>法院判決非違憲審查之客體(釋字154)

3. 以下關於大法官的敘述,何者有誤?
A 大法官應由總統提名,立法院同意後任命
B 大法官出缺時,遞補遺缺之新任大法官任期應重新起算
C 大法官不得連任
D 非由法官轉任之大法官不適用有關終身職待遇之規定

答案是B,其他選項都沒有問題,但是我記得大法官的任期是不分屆次個別計算的不是嗎? 為什麼B是錯的?
==>請參照司法院組織法第5條
大法官須超出黨派以外,獨立行使職權,不受任何干涉。
大法官之任期,每屆為九年。民國九十二年起總統提名任命之大法官,其
任期依憲法增修條文第五條之規定。
大法官出缺時,其繼任人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大法官任期屆滿而未連任者,視同停止辦理案件之法官,適用司法人員人
事條例第四十條第三項之規定。自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一日起就任之大法官
,除法官轉任者外,不適用憲法第八十一條及有關法官終身職待遇之規定

4. 下列何者屬於司法自我抑制的產物?
A 事前抑制禁止理論
B 明顯而立即的危險原則
C 統治行為論
D 明確性理論

答案是C,我想問何謂"司法自我抑制"? 還有選項的那幾個理論原則指涉的又是什麼呢?
==>司法自我抑制:我簡單的說就是不得憑藉權力干涉司法審判。
禁止事前抑制原則:我簡單的說就是不做事前審查,只事後追懲。
明顯而立即的危險原則:我簡單的說就是保障言論自由,此言論在當時,如會造成明顯而立即的危險,即予以限制。
明確性理論:我簡單的說就是授權明確性原則。
釋字313:授權之目的、內容及範圍應具體明確。
釋字522:刑事處罰->嚴格審查。
釋字313、390、394:行政制裁->中度審查。
釋字394、510:專業管制或單純限制->寬鬆審查。
統治行為:不應由行使司法權之釋憲機關予以解釋(釋字328)。

我想問立法委員會期中,檢察官若要傳訊立委需要立法院同意嗎?
憲法第73條:立法院委員在院內所為之言論及表決,對院外不負責任。
憲增修條文第4條:立法委員除現行犯外,在會期中,非經立法院許可,不得逮捕或拘禁。
憲法只有保障立委在會期中有以上二項的待遇,所以,會期中傳訊立委不需要立院同意,
但是除現行犯外,在會期中,非經立院許可,不得逮捕或拘禁。


[ 此文章被kai709在2011-10-23 22:36重新編輯 ]


積極的人像太陽,照到那裡那裡亮;消極的人像月亮,初一十五不一樣.
每天開始寫國考日記即讀書進度, 以先求有,再求好的理念進行國考之路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10-23 20:53 |

首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101374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