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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luciferydog 於 2012-04-22 21:49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另外你可能把不能犯的定義搞錯了以你所舉的例子來說:

另外【重大無知】與行為人的主觀【根本毫無關聯】!我舉個例子:
我拿籃球去小學籃框去灌籃【還吐舌頭歐!】,結果我自認為是Micheal Jordan!你認為我是什麼?癡呆、白癡、【重大無知】,但是我自認是【重大無知】嗎??不是!我自認是【Micheal Jordan】!


因為你認為的不能犯是有危險的,所以你當然不能接受我的想法,我的不能犯所做的動作是完全不是Micheal Jordan卻自認是Micheal Jordan,而不是做有些像,而別人以為完全不像的動作,卻自認自己是Micheal Jordan而已!

比如你一邊吃飯卻一邊自認自己是在打籃球!
這樣如果主觀認知還不算重大偏離,那我也不知道還要怎麼跟你舉例了!
(1)我可沒說【不能犯】是有危險的!你看錯了!
我一開始就說:未遂犯處罰的理由,是因為具有【危險性】,但是【不能未遂】是【毫無】危險性,欠缺【未遂犯處罰依據】,所以不罰!
(2)危險性的認定,是【事後一般人】所為之【客觀判斷】,我就舉最直接的例子!我以一般事後第三人的立場,觀看你本篇所有文章~~~~~我認為你的推論【全部錯~~~而且還錯的很離譜!】,請問:你在【打本篇的推論時】,是否主觀上【明知全部錯~~~而且還錯的很離譜!仍意欲打上去】的意思為之呢?!
(3)故主觀認知的【偏離重大】,只是與【客觀外在的事實】有所偏離而已!並不會因【事後事實變動不一致】,而使得【行為時主觀意思】有所變動!
(4)所以行為有無【重大無知】,只是【事後一般人】對危險性的認定,與行為人【行為時】的主觀意
      思【毫無關聯】!~~~~~且危險性【是在客觀討論】的,與主觀【有何關聯】~~~~~我說你推論全
      部錯,就代表你【行為時】主觀認定你的推論【一定錯嗎】?表情



我的讀書方法:吸星大法~~別學我歐!不然很傷腦!最後變腦殘!
獻花 x0 回到頂端 [70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4-23 01: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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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luciferydog 於 2012-04-22 22:08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所以重大無知是【一般人的客觀事後認定】,但行為人主觀上【仍有希望達成犯罪目的之故意】~~~~~所以知道你上面的例題【錯得有多離譜了吧!】還是去補習班惡補吧

對了,請問您補習班對於規範性構成要件要素錯誤是如何定義??
請大大詳以教我!


回應luciferydogkai709
(1)範性構成要件要素:
    本身是一種【不確定法律概念】,此要素具有【高度法律解釋的價值!~~~何謂:義憤、毀敗、嚴重減損…………】,雖然本身【很抽象】,但是若以【描述性構成要件】來解釋~~~~~容易產生【法律漏洞】~~~所以某種程度上【應予以是用】!只不過須透過【司法解釋】使人明瞭!

(2)規範性構成要件要素錯誤:
就是【法律詮釋產生錯誤】,但是行為人對【事實並無誤認】,但處罰一個【對法律詮釋錯誤之人】,有失【期待可能性】,故刑法16條說明:【有正當理由而無法避免不認識法律之情形,則免除其刑事責任】,即屬此意!
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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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0 回到頂端 [71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4-23 01: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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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小弟的不能犯   不包括不能未遂   而你卻以為不能未遂也在小弟的不能犯當中,麻煩大大把我的論述 共數篇全部看完 我有舉案例說明不能犯跟不能未遂犯的區別!

我的不能未遂犯是有危險的 只有不能犯才是無危險。

2.我最後已經答覆你了,何謂規範性構成要件要素錯誤????
如果你知道這個答案,那麼你就會明白即使如你所言屬【一般人】所為之【客觀判斷】,那也很正常!不過如果我沒記錯:【事後一般人】所為之【客觀判斷】。
好像是某教授書上的用語,他好像是在說不能未遂犯依然有危險、客觀歸責性風險有無提高的問題!

不過我本來就跟那位教授見解一樣,認為不能未遂犯依然有危險!而我通篇說的都是不能犯而不是不能未遂犯,至於不能犯依小弟見解,是毫無危險,而且事前就是無危險,你可以去參考迷信犯的相關見解!

3.故主觀認知的【偏離重大】,只是與【客觀外在的事實】有所偏離而已!並不會因【事後事實變動不一致】,而使得【行為時主觀意思】有所變動!
那請問為何迷信犯被通說認為阻卻構成要件故意,你明白【客觀外在的事實】是指什麼的客觀外在事實嗎???
是指"構成要件的事實",那請問構成要件的"殺"不應該包括是個"可能致人於死的方式"嗎??

4.所以行為有無【重大無知】,只是【事後一般人】對危險性的認定,與行為人【行為時】的主觀意
    思【毫無關聯】!~~~~~且危險性【是在客觀討論】的,與主觀【有何關聯】~~~~~我說你推論全
    部錯,就代表你【行為時】主觀認定你的推論【一定錯嗎】


我的見解是說行為人並沒有充分的知!
是說行為人主觀認為的殺不是刑法271的殺,所以有"錯誤",所以應該阻卻故意!
而不是說因為我們認為那不是殺,所以行為人行為時主觀的想法就知道自己不是殺!

希望你能明白你的邏輯盲點在哪???


這個世界有音樂真是美妙

美妙極了~~~~~~~~~~~~~~~"
獻花 x0 回到頂端 [72 樓] From:臺灣凱擘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4-23 01: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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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來你不明白何謂規範性構成要件要素錯誤,您可以回去您那補習班再問問老師,在此僅補充

規範性構成要件要素的解釋正必須取決於"非法律人的平行評價"
所以由一般人來判斷究竟該行為是否自始就永遠不可能致人於死,本來就很正常!

至於你引的:只是危險性的認定,是【事後一般人】所為之【客觀判斷】、【事後一般人】對危險性的認定...
我記得大概是黃榮堅老師的用語,你最好把該篇文章從頭看完,再來評論可能收穫會多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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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0 回到頂端 [73 樓] From:臺灣凱擘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4-23 01: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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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小題:A教唆B殺C B以為用糖可以致C於死,B果然拿糖給C吃了,但C當然沒死! 請問A如何論處?????

1. B是基於【殺人故意】下糖給乙吃,所以【欠缺危險性】~~不能未遂~不罰,基於【共犯限制從屬性】,A也不罰!

第二小題:A以為用糖可以致B於死,A果然拿糖給B吃了,但B當然沒死!
其中A只有10歲,請問A如何論處????

------>跟上面【一模一樣!】,構成要件早就不該當了!A是否是十歲,一點關係也沒有!

請問你在哪裡認為沒有構成要件該當性,既然有故意也有直接置行為(著手),你卻又認為沒有未遂犯構成要件該當性,理由何在???(如果這樣可以認為沒有構成要件該當性,我也不必辛苦提出這個理論,你最好去看書看哪本書上有說不能犯沒有構成要件該當性,理由又是什麼??)




妄想犯:不好意思!他【根本不是刑法所評價的行為!】,刑法是處罰【一個人的外在舉動】,至於行為人【主觀怎麼想】,根本不予討論~~~~法律是最低的道德!

妄想犯怎麼不是行為???沒有書說他不是行為,拜託好嗎????
妄想犯不是他心裡亂想而已,他有行為並實施.......(天啊如果你不知道什麼是妄想犯至少上網查查或翻翻刑法總則)






第三小題:A很恨B無時不在想用任何方法使B死,每天都在詛咒B死,某日A在樓上整理花盆,1邊詛咒B死,1邊不小心打落花盆,不料B正好路過樓下,被花盆擊中頭部而亡,A發現後直呼老天有眼,心中無限暢快,A如何論處???

1. A詛咒B的行為,乃是【客觀外在A能意思支配的行為】,故可受刑法評價!

(1) 客觀上,此詛咒行為,與死亡結果間【欠缺因果關係~~~~難道罵人就會使花盆掉落,然後砸死人嗎?】,構成要件不該當!

(2) 主觀上,A雖詛咒B死,但是A認知到此詛咒行為會造成B死亡的結果嗎?不會~~~~欠缺知!不是故意,就不是殺人未遂、預備犯
故本題只可能討論【過失致死】罪!

你解這題的方式跟你前面指正我的故意,邏輯完全不同,前面你非常強調結果發生的慾望,只要行為人知道並想要對方死,就是殺人,怎麼這題你又不這樣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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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0 回到頂端 [74 樓] From:臺灣凱擘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4-23 02: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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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印象理論就是主觀理論來的,本來主觀理論被攻擊了,所以他們又提出印象理論,改題一般人的法安全感跟對法信賴感,...這不是廢話嗎??

我覺得比法敵對意識還更抽象更不值得保障,難道刑法是要用來保障每個人心理的抽象安全感嗎??

2.(1)為什麼【不能犯】沒有【犯罪計畫】???在他人飲料下糖、拿玩具槍殺人,不是都【希望犯罪發生】所進行的計畫嗎??
我原文是說沒有危險的犯罪計畫,你的邏輯跟語文能力真的要加強,還有你要尊重別人就必須要正確看完別人的原文再加以評論,怎可斷章取義!
(2)【有無著手】與【有無危險】~~~兩者是不同層次的!
有無著手,是判斷該行為【是否達到輕害法益之階段】~~~~~~拿【東西】
下到別人的飲料~~~~會不會使他人【法益受侵害】的可能!會;拿槍瞄準
人,會不會造成他人【法益受侵害】的可能!會~~~所以已著手!
  (3)有無危險,則是【事後客觀判斷】!在他人飲料【下糖】,拿【玩具槍】瞄準人,【是重大無
    知,不會造成法益侵害的危險】~~~~~所以是【不能未遂】!

這個我不多說,我提出沒有著手的質疑很多教授也早提出了,記住我們是說不能犯(不是不能未遂犯),您可以去問您補習班老師或查查論文跟期刊!我不再廢話了!

3.(1)【殺人行為】不等於【致人於死】,一個是故意,一個是過失!
這句話真是.....
完全不是一個學過刑法的人該說的話,致人於死當然是殺人,只有過失致人於死才是過失犯,大哥我真不知道要說什麼才好.....
如果你還是堅持,趁還沒考試趕快去問您的補習班老師,他一定會給你解答(因為這是基本觀念,參考刑法12條第2項)!

(2) 行為人【當然是認為】該行為是殺人行為!
行為人主觀與客觀事實【不一致】,此乃【錯誤】!但是不管結果為何,行為人
主觀的認知【從未更改~~~就是希望結果發生】,只是該結果【未發生】或【欠
缺因果關係】,所以不成立既遂犯,而去討論【未遂】!
(3)行為人雖對行為與結果間的認知【發生錯誤】,但是該【未發生結果的行為】,卻有【高度危險性】!且行為人對此行為【有認知、並有意欲使其發生】,所以該行為【仍屬犯罪】~~~而為【殺人未遂】行為!

以上一看就是未遂犯而不是不能犯!這就是傳統見解你引出來當然跟我的見解不一樣!不過該偏離不屬重大,指不能未遂跟未遂犯,而我正就是認為該偏離已屬重大,就是我之前舉的例子
你一邊吃飯一邊認為自己是在打籃球而不是吃飯!

4.
(1)怎麼不是行為人認知的殺人行為?
    行為人【以為拿糖給人吃就會死】還拿糖給人吃!不是行為人的【犯罪計畫嗎】?!那麼【以為
    拿糖給糖尿病的人吃會死】還拿糖給人吃!就不是犯罪計畫瞜!

我原文明明說的是
沒有認知到他的計畫不是一個殺人計畫
意思是:是1個行為人自己以為的犯罪計畫,但是卻不是構成要件上的殺人計畫

拜託您不要亂理解後自行改我的原文然後評論可以嗎????可以直接就我原文來質疑嗎???還是您根本不理解我說什麼???


(2)”殺”的定義:
為【任何】可以故意侵害生命法益的方法,均屬之!只要行為人以為【拿糖給人吃、拿毒藥給人
      吃、拿槍瞄準人…….】都可以殺人,仍意欲為之,即屬【殺人行為】!且有【意欲】的前提,還
      是必須行為人【已有所認知】才具備!試問:你開車若不知道前面【有你的仇人】,你還會【意
      欲撞死他】嗎?????

你自己都說"可以",可是又舉了不可以的方法(拿糖給人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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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0 回到頂端 [75 樓] From:臺灣凱擘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4-23 02: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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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luciferydog 於 2012-04-23 01:46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1.小弟的不能犯   不包括不能未遂   而你卻以為不能未遂也在小弟的不能犯當中,麻煩大大把我的論述 共數篇全部看完 我有舉案例說明不能犯跟不能未遂犯的區別!
我的不能未遂犯是有危險的 只有不能犯才是無危險。
2.我最後已經答覆你了,何謂規範性構成要件要素錯誤????
如果你知道這個答案,那麼你就會明白即使如你所言屬【一般人】所為之【客觀判斷】,那也很正常!不過如果我沒記錯:【事後一般人】所為之【客觀判斷】。
好像是某教授書上的用語,他好像是在說不能未遂犯依然有危險、客觀歸責性風險有無提高的問題!
.......
1.(你的)不能犯=(通說)不能未遂
(你的)不能未遂=(通說)普通未遂
結論:(通說):不能未遂=不能犯!~~~不要在自創名詞了!

1. 迷信犯:
是指行為人【基於主觀欲達成犯罪目的】之故意,而以【不切實際的手段】來為行為【如:釘小人、下降頭】,但是原則上,此種行為【根本不是未遂】! 有無未遂,須以【著手】來認定,有無【著手】,須以【該行為是否達到侵害法益可能的階段】判斷~~~~請問:燒符紙、釘小人………..對法益侵害有【密接性嗎】?沒有,所以連未遂犯【根本不成立】!
問題是,行為人是基於殺人的故意為釘小人之行為,雖然該行為客觀上【欠缺因果關係】,但是若有人死了,不就代表行為人的【犯罪目的已達成~~~~既遂犯】,雖然欠缺因果關係,但是行為人仍對此死亡結果【具有故意】!並不合理!所以,此時以因果關係來判斷行為人對此結果【有無認知、意欲】,此釘小人之行為,不可能一定造成人死亡的結果,欠缺常態關聯性,就無法使行為人有所認知該結果之發生~~~~~則行為人對此結果之發生【欠缺故意】
結論:迷信犯具有【犯罪之故意】,但對【犯罪結果之發生】欠缺故意!
3.”殺人的定義非常多!任何行為【均可成立殺人行為!】,如:以毒藥片A說是影料,而請A~~~~~~騙人也可以殺人!所以,只要行為人【認為可以侵害他人生命法益】之行為,均為【殺人行為】,並不會因【事後認定不具危險性】而否定不是【殺人行為】!~~~~~~~就如同並不因我事後【評斷你的推論錯得離譜】,而去否定【你推論當時,你是以自認為最正確的方式來推論】

4.我的見解是說:
行為人主觀認為的殺,不是刑法271的殺,所以有"錯誤",所以應該阻卻故意!
而不是說:因為我們認為那不是殺,所以行為人行為時主觀的想法就知道自己不是殺!
(1) 我可沒說不能未遂的【殺】不是271的【殺】!只要行為人【認知該行為可侵害生命法益,仍意欲為
      之】,即為【殺人行為】!只是該行為【欠缺法益侵害危險性】!
(2)就算行為人認為的殺,不符刑法271的殺,但不管行為人用【多白癡、多腦殘】的行為為之,但是其主觀
    【所欲達成法益侵害的目的】,與未遂犯、既遂犯的【主觀法的對意思】一模一樣!而為此行為,故該行為
    【本身即具有殺人故意】~~如何阻卻故意!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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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0 回到頂端 [76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4-23 02: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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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你的)不能犯=(通說)不能未遂
(你的)不能未遂=(通說)普通未遂
結論:(通說):不能未遂=不能犯!~~~不要在自創名詞了!

我的不能犯幾乎等於迷信犯
我前面已經定義並舉例過了,你不但沒有看我前面文章,還要硬把我已經定義的名詞改成你的名詞,然後搞亂自己的系統再來指責我亂創名詞!
如果按通說不能未遂=不能犯

我寫這些幹麻?????????????????????????????????????????????????????

拜託你看完我全文再發表好嗎   不然實在很不尊重別人,這樣我會認為跟你討論是浪費我的時間!

2.關於迷信犯你去問別人你寫的前後一致嗎???有人看得懂嗎????
對結果之發生欠缺故意....   (請問是欠缺知還是欲?????)

3.
只要行為人【認為可以侵害他人生命法益】之行為......

那麼還討論錯誤幹嘛????????

4.算了 我發現跟你討論是浪費時間

以後您的發言我不再回應,如果有天您夠用功能讀通刑法,再來討論吧!
(有沒有讀通請去問您的老師,您可以把您的想法跟我的論點去請教法律系教授吧不過記得援引我的原文,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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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0 回到頂端 [77 樓] From:臺灣凱擘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4-23 02: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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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不用問我
你去問你老師啦

我不懂啦
我連結果加重犯跟故意過失都搞不懂

這樣的我沒資格回答您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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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0 回到頂端 [78 樓] From:臺灣凱擘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4-23 03: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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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本爐主出馬啦 於 2012-04-22 20:10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回應lancesan:
(1)日派:
  如果認為不能犯是【永遠不會著手】~~~~那叫做不能【預備】!連未遂都不到,幹嘛
  討論不能未遂??而且有無著手,是看該行為階段【是否有達到法義青害的可能性】來
  判斷!是以【行為階段】來判斷,而非【危險程度】來判斷!
(2)德派:
【更是大錯特錯】!為什麼要處罰未遂犯,是因為該行為【具有危險性】,才有處罰必
  要!但是不能犯是【根本沒有危險性】,既然沒有危險性,就沒有處罰的必要!所以才
【未遂的處罰基礎不存在】不罰!~~~~什麼【仍為不法有責之行為,只是「例外」給
  予無罪之優待】!不能未遂行為早在構成要件就被排除了!什麼【不法有責之行為】!

【PS:你的觀念嚴重偏差!你識自己讀的歐!建議你還是上補習班比較好!】
表情

請自行參閱撲馬老師的刑法總則-破 p.96,這頁專題在討論德日派之間不能犯的差異。


好個大言不慚,科科表情


[ 此文章被lancesan在2012-04-23 11:17重新編輯 ]


教學相長,有未達盡善之處,敬請指教,口氣不限


獻花 x0 回到頂端 [79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4-23 10: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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