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1557 个阅读者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台湾省长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8 鲜花 x156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版主评分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考情资讯] 考绩法改革版本 缩水再缩水
〔自由时报记者林恕晖/台北报导〕考试院长关中上任后宣示推动修正公务人员考绩法,三年多来法案迟迟未能过关,改革方案并呈现倒退趋势,从一开始的「连续两年考丙淘汰」,到「十年内三次考丙走人」,改革幅度已缩水许多。

关中于九十八年二月宣示修正公务人员考绩法,铨叙部当时研议「连续两年考绩丙等」的公务员退休或资遣;关中主张参考新加坡做法,公务员待遇分薪资与工作奖金,表现不佳的公务员拿不到工作奖金,「如果连续两年拿不到工作奖金,就要走人」。

关中的说法引发公务员反弹后,九十九年四月考试院提出的考绩法修法版本,改为「十年内三次考丙」才资遣或退休,并将公务员考丙比率订为三%。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员会审议时,在国民党立委主导下,又将丙等比率修订为「一至三%」,但法案送交政党协商后遭冷冻。在法案届期不续审规定下,考试院预定九月重新提案送交立法院审议。

考试院这次提出的考绩法暂定版本,与两年前修法版本相当接近,将考绩分为优、甲、乙、丙、丁,优等以五%为上限,甲等以上以六十五%为上限,丙等没考绩奖金且薪俸无法升级,丁等免职,丙等比率仍不得低于三%,十年内拿三丙就资遣或退休。

草案也规定,主管机关办理机关间的团体绩效评比,甲等比率可依评比增减十%,丙等比率可增减三%;机关内简、荐、委任各官等的甲等最高不得超过七十五%,主管人员的甲等不得超过八十五%。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20 (by batess) | 理由: 感谢分享^^


献花 x1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硕网网路娱乐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7-21 23:45 |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43722 second(s),query:15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