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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無償無權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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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德成1
級別:
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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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民法....無償無權處分
乙用甲的A車以自己名義贈與丙....
丙受801.948保護.....取得所有權
甲不可對丙179.184.767
甲可對乙...184....這裡有179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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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樓 主]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
2012-12-17 11:33 |
shl651029
級別:
小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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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債權法問題 不是很記得就不獻寶 免得出醜啦
至於身分法
發問中提到繼承問題 ,這依民法繼承中 會先問誰有繼承權
繼承編規定記有配偶.直卑(子女).直尊(父母).旁血(兄姊弟妹).直尊(祖父母)
直卑當然包含婚生子女及非婚生子女
1. 但有繼承權者,僅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若要取得繼承權,得先使生父認領
而認領中 又有強制認領(無認領之意思)及任意認領(表示認領之意思表示) 及擬制認領(有撫育事實)
2.若只談民法上親屬身分關係 , 母親無庸置疑 在於未婚生子 ,該非婚生子女對母親而言視為婚生子女,無須認領 ,至於生父是否當然有民法上之權利義務 ,得經過認領或是打強制認領之身分訴訟經判決確認關係存在或是與該婚生子女之生母結婚 ,在此時才會具備法定代理人地位 , 才得主張法律上權利義務. 否則 ,如當生父死亡 , 雖具有血緣 ,但卻無法律上請求之身分地位 , 仍屬身分不適格 ,不得請求繼承生父之遺產.事實上有血緣 但法律尚無關係 ,請求會變成於法無據
若有錯誤 請不吝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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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
2012-12-17 18:40 |
冰下龍也
級別:
初露鋒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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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上身分法 解題解得很漂亮 概念好清晰!
那我就來債法好了~原本有在想 怕把別人教得太厲害 威脅到自己...
好~ 首先~
如果乙 無權處分(118) A車 交易 給丙 丙當然可以主張801.948
但是 今天 乙改成 改成用贈與
依照條文規定 (請自行參閱條文801.948 我就不在這贅述)
丙依然可以主張801 948
但是這時候 變成什麼
變成甲 無法對乙 主張767所有物返還請求權 (因為A車不在乙這邊啦)
然後甲 也不能對乙 主張179不當得利 (因為乙是無償讓與A車給丙呀 他哪有得利?)
而且甲 也不能對丙 主張767所有物返還(因為丙可以主張801.948抗辯)
所以啦~立法當初早就想到這點啦~
所以有規定183第三人返還責任
乙無權處分甲的A車 給丙~
先別看後面的無權處分~先來看 乙-甲之間關係
乙本來就有義務要將A車 返還給甲了~
那如今 乙將A車 贈予無權處分且交付給丙~
這樣子的一個行為A車的權利義務關係 也隨著這樣子處分的方式
一起跟隨到丙這邊~
所以甲對丙可以主張183第三人還需要返還A車的由來~
其實我原本可以直接講用183解題啦~
但是想說 要讓你知道為什麼的話 來龍去脈 我就一併解說 為什麼可以用183
而且不是類推適用183,是本來就用183 丙對甲繼受了 返還的責任
所以依照183規定 甲可以對丙主張767所有物返還請求權~
若萬一丙跑了怎麼辦?
甲也不能對乙主張767.179 怎麼辦?
難到只能對乙強制執行 刑法上的277.278 或者271嗎?(PS:傷害重傷殺人)
打他一頓嗎?當然不行~
就是改用184侵權行為 第一項 不法侵害他人所有物的權利~請求損害賠償
就這樣~
Wa Da Shi 慶仔 De S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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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 樓]
From:臺灣台固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
2012-12-17 20:41 |
小嚴
級別:
初露鋒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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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甲與乙間存在契約關係,則依債務不履行226主張會比依184侵權行為主張來的好
因為就主觀要件之故意過失及責任能力之舉證,債務不履行是由乙來舉證,侵權行為則由
主張權利發生者負舉證之責
如果父親死亡 須注意有民法第1067條第2項之適用
[ 此文章被小嚴在2012-12-17 23:20重新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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蔣經國先生---風雨的阻擋,環境的橫逆,'往往是弱者消極的失敗的藉口,卻是勇者奮發自勵成功的磨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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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3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
2012-12-17 23:03 |
冰下龍也
級別:
初露鋒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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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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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嗯嗯~樓上也給了漂亮的解決方式
民事訴訟法第277條:
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但法律別有規定或依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
只是依照184是可以主張的範圍 比較寬廣~
因為假設 今天是無契約的 例如 盜贓遺失物 我是會用184了~
然而 債務不履行226以下 必須是要在有締結契約的情況下方得主張~
反倒是 例如使用借貸或者消費借貸
消費借貸舉證責任的分配
甲要證明A車是有借給乙 要先提出借據之類證明(參酌69.12.02民事庭會議決議)
我認為在此情況下 主張侵權行為
侵害或者妨害所有人使用收益管理的舉證責任並不難~
Wa Da Shi 慶仔 De S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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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4 樓]
From:臺灣台固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
2012-12-17 23:35 |
MyChat 數位男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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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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