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尚未
登入
註冊
忘記密碼
搜尋
贊助
贊助本站
數位公仔
紀念T恤
紀念馬克杯
廣告
刊登廣告
廣告價格
線上申請刊登
用雅幣刊登
免費刊登
目前客戶
簡訊
簡訊說明
購買金幣
發送簡訊
預約簡訊
發送記錄
好友通訊
罐頭簡訊
論命
數位論命舘
免費排盤工具
葫蘆墩 優生造命
葫蘆墩 八字命書
影音論命(葫蘆墩)
影音占卜(葫蘆墩)
購買金幣
星座分析
孔明神數
周公解夢
星僑線上論命
娛樂
影 像 行 腳
數 位 造 型
數 位 畫 廊
心 情 日 記
公 益 彩 券
送生日蛋糕
俄羅斯方塊
四 川 省
猜 數 字
比 大 小
泡 泡 龍
許 願 池
萬 年 曆
經 期 計 算
體 重 測 量
音 樂 點 播
衛 星 地 圖
時間戳字幕
男女聊天室
求助
論壇守則
會員等級
會員權限
語法教學
常見問題
最新活動
打工賺雅幣
首頁
新版首頁(全頁)
傳統首頁(全頁)
新版首頁(選單)
傳統首頁(選單)
MyChat 數位男女
命理風水
15
星僑五術軟體
4
葫蘆墩命理網
5
命理問答
9
四柱八字
1
紫微斗數
1
姓名學
手面相
易經占卜
1
風水研討
1
擇日&三式
1
西洋占星
無視論塔羅牌
10
修行&武術
1
中醫研討
五術哈啦
1
電腦資訊
13
硬體討論
5
超頻 & 開箱
3
數位生活
2
PDA 討論
手機討論區
軟體推薦
2
軟體討論
6
Apple 討論
1
Unix-like
網路&防毒
2
程式設計
網站架設
4
電腦教學資源
生活休閒
14
休閒哈啦
7
感情世界
2
上班一族
5
國考&法律
7
生活醫學
4
運動體育
1
單車討論
1
釣魚討論
6
旅遊討論
4
天文觀星
3
攝影分享
8
圖片分享
4
數位影視
2
笑話集錦
3
興趣嗜好
13
文學散文
7
繪圖藝術
1
布袋戲
3
動漫畫討論
3
美食天地
6
理財專區
心理測驗
1
汽、機車
3
寵物園地
模型&手工藝
4
花卉園藝
魔術方塊
獨輪車專區
電玩遊戲
13
遊戲歡樂包
4
CS討論
8
Steam
3
MineCraft
2
東方Project
英雄聯盟LOL
1
單機遊戲
2
WebGame
3
線上遊戲1
6
線上遊戲2
5
電視遊樂器
1
掌上型遊戲
2
模擬器遊戲
1
工商服務
6
虛擬城市
7
好康分享
新品販售
二手拍賣
1
租屋&找屋
工商建議區
1
站務專區
10
最新活動
活動成果
數位造型
心情日記
個人圖庫
新人報到練習
論壇問題建議
1
榮會及電子報討論
-最近版區-
-最近瀏覽-
»
生活休閒
休閒哈啦
感情世界
上班一族
國考&法律
生活醫學
運動體育
單車討論
釣魚討論
旅遊討論
天文觀星
攝影分享
圖片分享
數位影視
笑話集錦
»
國考&法律
法律討論
文苑計劃
資料分享
國考精華區
考取&現職甘苦談
解惑專區
»
法律討論
»
刑法考古題請執導謝謝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4039
個閱讀者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GGLONG38
級別:
小人物
x0
x6
分享:
▼
x
0
[求助] 刑法考古題請執導謝謝
甲於便利商店購物結帳時,見店員背後之置物架上販售一小巧可愛的玩偶,竟一時心起貪念,佯稱有意購買並請店員將玩偶取下而假意賞玩。此時甲見左右無人,竟當著店員的面,帶著玩偶 ..
訪客只能看到部份內容,免費
加入會員
或由臉書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內容
x
0
[樓 主]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
2012-12-23 14:16 |
sikad716
級別:
小人物
x0
x129
分享:
▲
▼
分開論述
一、詐欺
有沒有讓店員陷於錯誤
店員有無移轉玩偶之所有權(交付
二、竊盜/搶奪
下鑑定式體裁
甲拿走玩偶之行為可能成立刑法第320條第一項竊盜罪或刑法第
325條第一項搶奪罪
內文用破題,開頭點名實務跟學說爭議,最後擇一作結
x
0
[1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
2012-12-23 16:29 |
小嚴
級別:
初露鋒芒
x13
x362
分享:
▲
▼
如果這題是25分的話當然就要小題大作 分開來討論
詐欺 店員無交付之意
竊盜 早期實務 和平、非公然 學說 鬆弛之持有
搶奪 早期實務 非和平、公然 學說 緊密之持有
淺見,酌參
-----------------------------------------------------------------------------------------
蔣經國先生---風雨的阻擋,環境的橫逆,'往往是弱者消極的失敗的藉口,卻是勇者奮發自勵成功的磨練。
x
0
[2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
2012-12-24 00:54 |
曹悔
級別:
路人甲
x0
x3
分享:
▲
▼
一、甲可能成立詐欺、竊盜或搶奪之罪?
1.甲拿走玩偶可能成立詐欺罪?
按刑法第339條第一項,以"詐術"使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依"實務見解詐騙需使用詐術使人產生錯誤之方法",但觀看本題上開所述甲並沒有用任何"使人產生之錯誤的方法"詐騙店員使其交付玩偶,店員也並沒有將玩偶交付之,故詐欺亦不成立。
2.甲拿走玩偶可能成立搶奪罪?
查刑法第325條第一項,"搶奪他人之動產者"為客觀構成要件,按實務通說搶奪為"乘人不備以不法腕力奪取他人之持有物,按題目所述甲"當者店員的面"帶者玩偶飛快離開店,符合實務通說客觀構成要件,故甲應該當刑法325條第一項。
大前提之參考@@
以上僅供參考~~~(在考試的時候基本上強盜跟竊盜寫出來會比較好,要熟練點不然時間不夠XD...)
x
0
[3 樓]
From:臺灣教育部 |
Posted:
2012-12-24 14:50 |
小嚴
級別:
初露鋒芒
x13
x362
分享:
▲
▼
佯稱有意購買並請店員將玩偶取下而假意賞玩。
臨走前並回頭向店內監控之攝影機招手說再見
這兩個事實要帶入構成要件去討論
-----------------------------------------------------------------------------------------
蔣經國先生---風雨的阻擋,環境的橫逆,'往往是弱者消極的失敗的藉口,卻是勇者奮發自勵成功的磨練。
x
0
[4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
2012-12-24 21:28 |
曹悔
級別:
路人甲
x0
x3
分享:
▲
▼
笑了...
請樓上大大實際示範帶入那兩個事實示範??
在考場如此時間不足的情況下寫那兩個微小的事實效益並不大...
要寫重點寫到"點" ,畫蛇添足,閱卷老師不會看完你整篇答案給你分數的!!!都是看你寫到的"點"
沒寫到點還寫到無關緊要的,多寫沒分 寫了也不會扣分 但是浪費時間 自己衡量
x
0
[5 樓]
From:臺灣教育部 |
Posted:
2012-12-28 09:41 |
francis03
級別:
小人物
x0
x20
分享:
▲
▼
以下是個人淺見:
1.本題是考試常愛考得比較題,一個行為是成立何種罪名,如何推論出罪名才是關鍵,至於罪名為何反而其次!但是該行為是何罪名,如何推論~~此為構成要件須大加討論的地方,就算構成要件寫一頁半也不為過!既然版主主要是問本題的答題格式,我就這題適合的格式,來推論本題!
甲請店員將玩偶取下,見左右無人,竟當著店員的面,帶著玩偶飛快離開便利商店之行為是否成立詐欺、 竊盜、搶奪罪,分析如下:
1.刑法對於財產犯罪之處罰,是在保障財產之持有支配不受破壞,及保有最低限度的交易平等,故而對於各種財產犯罪之不法內涵、型態特徵,而制定各種類型的財產犯罪
2.甲帶著玩偶飛快離開便利商店之行為,非屬詐欺罪:
(1)依刑法339條,須以詐素或其他方式,使他人為財產之交付;惟該罪名之適用,乃是
保障當事人交易間【最低限度的平等】,不因一方行使詐術,導致交易不對等,侵害
其財產法益與交易信用,故本罪適用前提,須是在雙方合意為物之{所有權之移轉},
始得該當{交付}!
(2)本題中,甲取得玩偶之原因,乃是因店員基於客戶觀賞需求而交給甲,與完成交易後
之財產交付行為有別,不該當詐欺罪之【交付】構成要件,故不成立詐欺罪。
3.基於上述之行為,甲是否成立搶奪罪或竊盜罪?
(1).搶奪罪與竊盜罪之區別:
a.實務認為:
搶奪行為與竊盜行為,兩者是【相互對應】的;竊盜行為乃:趁他人不知而秘密
為之;搶奪行為:趁人不備而公然為之。
b.惟兩罪機於保護目的與不法內涵不同,因而造成刑度亦不相同!
搶奪罪除了對於財產法益造成侵害外,也因其"觸然奪取行為",往往造成他人
生命、身體法益侵害之危險性,故與竊盜行為之和平破壞持有支配關係有別,
而造成兩者不法內涵與刑度的差異!
(2)本題中,甲當著店員的面,帶著玩偶飛快離開便利商店之行為,並未有【觸然奪
取】之行為,而僅是"和平"破壞商店對玩偶之持有支配關係,僅有財產法益之侵害,
且離開行為與取走他人之物之行為亦有因果關係,自因該當刑法320條第一項之竊盜
既遂罪之客觀構成要件
4.甲對於該玩偶取走並離開之行為,有認知並意欲為之,對該玩偶亦有持續享有利益、及認知無任何請求該物之理由而取走之主觀意圖,亦該當竊盜罪之主觀故意與不法所有意圖,且甲亦具有違法性、罪責性。
5.結論:甲帶著玩偶飛快離開便利商店之行為,應成立刑法320條第一項竊盜既遂罪為當!
x
0
[6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
2012-12-28 21:54 |
francis03
級別:
小人物
x0
x20
分享:
▲
另外:佯稱有意購買並請店員將玩偶取下而假意賞玩。
臨走前並回頭向店內監控之攝影機招手說再見
此兩個事實並非不用寫,此乃實務對於以"是否具有公然",來區別竊盜、搶奪!算是考點之一!
x
0
[7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
2012-12-28 21:59 |
MyChat 數位男女
»
法律討論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58841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