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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891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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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 民法-物
大家好,我又練習了一題,
麻煩大家多多指教喔!
(有任何錯誤或是需要加強的地方麻煩請指點喔!謝謝)

題目:甲在自己所有的房屋後面的防火巷內,擅自加蓋一間水泥磚造倉庫,用來儲藏物品。由於該間倉庫嚴重堵塞防火巷,附近居民檢舉後,被查報為違規情節重大的違章建築物,面臨即將拆除的命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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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3-04-23 21:59 |
luciferydog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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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題的寫法有很多種要看是幾等的國考題目,如果是4等考試妳引出法條跟釋字93見解,已算不錯。

2.如果是3等國考或是研究所考題,本題的爭點就在"被查報為違規情節重大的違章建築物,面臨即將拆除的命運",這句話。

這又牽涉民法66條當初立法的過程到底是有意省略還是不小心遺漏,少抄了外國法的要件!

如果本題不是考這個爭點,也不必加上這句話,直接問你:在自己所有房屋後面加蓋一間水泥磚造倉庫,用來儲藏物品。請問該倉庫的性質是「動產」或「不動產」或「不動產的成份」?

你想想老師這樣出題即可,為什麼故意加上那麼一大段?

以上僅供參考(當然即使是4等考試,你也要有爭點意識,還是應該把爭點點出,至於採何家學說見解或維持實務見解只要言之成理都能有不錯的分數)


這個世界有音樂真是美妙

美妙極了~~~~~~~~~~~~~~~"
獻花 x2 回到頂端 [1 樓] From:臺灣凱擘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3-04-23 22:54 |
kin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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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想法...爭點分開寫會比較整齊...容易打分...

1.動產--定義--是否涵攝題目,理由
2.不動產--定義--是否涵攝題目,理由
3.不動產的成份--定義--是否涵攝題目,理由


獻花 x1 回到頂端 [2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3-04-24 00:03 |
s891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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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兩位喔 幫助很大 我也困惑我的寫法是否周全呢!
明天來找時間重新寫一次看看
感恩喔


獻花 x0 回到頂端 [3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3-04-24 00:42 |
s891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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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重新練習寫了一次

物依民法66、67之定義有分為不動產與動產兩種。

不動產依民法66第1項,係為土地及其定著物。定著物為固著於土地上,無法輕易活動拆卸分離者(例如輕便鐵軌)。不動產之出產物,尚未分離者,為不動產之部份。而不動產以外之物,依照民法67條,為動產。

本題中水泥磚造之倉庫雖非土地,惟其係人工建造且依水泥磚造建築物之性質應為固著於土地上,並無法輕易活動拆卸分離(如輕便鐵軌),且如在使用上及構造上具有單獨獨立性,非依賴屋主之建築物才有使用效益,則其性質應為土地之定著物,為不動產。

換言之,如果該倉庫在使用上及構造上非具有單獨獨立性,非依賴屋主之建築物就不能產生使用效益,則為不動產之部份。

以上~~


獻花 x0 回到頂端 [4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3-04-24 22: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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