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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ball6h3300 於 2013-06-03 22:17 發表的 : 本人為法律初學 對法律研究還不夠精深不過看了擬答 大致上和我想法相同只是對於丙丁交易有些疑問就是 丁受"善意第3人"這一點保護得以享有善意受讓請問善意受讓制度需要以債、物都已移轉為必要嗎?? 還是有債權就好了??((純粹提問 跪求解惑
下面是引用 s8910326 於 2013-06-03 22:36 發表的 : 個人是覺得,如果沒有法律上原因,取得物權,應該屬於不當得利吧(民法179)可是如果是無權處分,假設東西是別人的,你還把這個東西給第3人,對所有人不公平可是這個第3人並不知道你是無權處分那他就受到善意受讓的保護(無權處分是針對「物權」,但並不表示「債權」行為不需要存在)這是個人小小意見,請指教~
下面是引用 ball6h3300 於 2013-06-04 21:32 發表的 : 抱歉 還有些不了解 我不懂如果在債權成立到物權成立的這段期間(((丙還沒"登記"該不動產給善意丁)))當"原所有人甲"要求返還時: A.善意人丁以"債權已成立"這一點來用善意受讓制度B.原所有人甲以"物權尚未成立"來對抗 是誰有理??謝指教
下面是引用 s8910326 於 2013-06-04 23:03 發表的 : 債權是有相對性當債權契約成立的時候一方有債權 一方有債務假設 甲有A畫,乙把甲的A畫拿去賣給丙(還沒交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