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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lack3191 手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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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鋒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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唉....你啊!
熟讀行車常識,
有好沒壞!....
誰叫你是轉彎車呢!
對方還是機車!
大車讓小車,大.小車
讓行人!
這個道理...從沒變過!
我看你啊!...鼻子摸摸....
算了吧!....


在黑暗中..
連影子都離開了我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0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5-08-05 18:25 |
小灰兔 手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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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鋒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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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辦法,你讓他撞你正後方,你就贏了
沒辦法,誰叫你在機車道和機車相撞,認賠了事
有辦法,你做筆錄時選你有利的話說
沒辦法,你多看點交通法則,早晚用的上

不要太生氣,至少,你只有心痛,騎士還要肉身痛、心痛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1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5-08-12 22:53 |
hyperht-z 手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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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已會開車,才知道機車騎士的白目,有縫就要鑽,想當初我在道路駕駛的時後,還有一個騎鐵馬的小孩(當時我在等紅燈,我旁邊有停一輛車,中間有點縫),他就硬生生從中間過結果就直接撞上兩台車的後照鏡,還好教練只罵他幾句(還好令一輛車的車主不在),不然他真的是會很慘哦。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2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5-08-12 23:53 |
ivan 手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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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鋒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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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了你有打方向燈嗎
如果有的話那是後方來車未注意前方車輛的動向,而肇事的話因該是後方車輛的錯.
如果未沒有打方向燈,那就是自己的錯那可不可以怪人了
希望你有打方向燈
表情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3 樓] From:美國 | Posted:2005-08-13 05:19 |
㊣可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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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叫警察是錯誤的做法..
但是有叫人來..
的確差很多..
如果來的及..
找人幫你帶照相機..
拍下現場證據..
比較方便以後爭議..
小弟之前出車禍..
對方雙黃線迴轉..
撞到我之後..
我叫警察來了..
他卻找他哥來..
有勢力背景當然有差..
但是你有證據..
還可以上訴..
也可以檢舉警察執法不公..
可以告他的!!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4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5-08-21 03:48 |
joeliou0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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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白沙於2005-07-30 00:49發表的 :
其實你這根本不算是沒禮讓直行車輛.

因為你是已經比直行車先轉彎了.而後方來車未遵守最高限速而從後方追撞你,所以這方面算你勝訴.

這樣的話,有一個語病哦!!
轉彎車當然會比直行車先轉彎,但是必須確認不會影響到直行車的路權,除非直行車有減速或停車讓行,不然一出事情以法律來講轉彎車就是輸家,因為直行路權大於轉彎車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5 樓] From:台灣新世紀資通 | Posted:2005-08-21 08:52 |
joeliou0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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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ivan於2005-08-13 05:19發表的 :
對了你有打方向燈嗎
如果有的話那是後方來車未注意前方車輛的動向,而肇事的話因該是後方車輛的錯.
如果未沒有打方向燈,那就是自己的錯那可不可以怪人了
希望你有打方向燈
表情
如果今天是追撞尾巴的話,那一定是後方未注意前車動向未保持安全距離,但是轉彎撞車側邊就有點未注意囉,就跟下車未注意後方來車就打開門致使肇事而傷人,你會覺得是誰的錯呢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6 樓] From:台灣新世紀資通 | Posted:2005-08-21 08:59 |
smart_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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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好笑~~
綠燈不能右轉~~
那紅燈也不能右轉~~
開車不就只能左轉跟直走~~^^


否定我的作品~決定在於心情!!!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7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5-08-21 21:50 |
liujerry99 手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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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彎不讓 直行車
沒k到不該死
被k到活該就該死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8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5-08-22 20:49 |
edo0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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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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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98.2.5交路字第0980017407號函)
主旨:有關貴庭函詢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2條1項7款之適用適宜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     復貴庭98年1月14日 雲院明民和97年度重訴字第1號函。
二、     查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行進、轉彎係應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2條規定,爰本案所詢如於同一道路對向不同車道之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依同條第1項第7款規定,轉彎車係應禮讓直行車,宜先說明。
三、     另所詢如二汽車係前後於同向一車道行駛,前後車應依安全規則第94條規定行駛,其行駛至交岔路口之行車秩序,並無前車轉彎時應禮讓後車直行之規定。
正本: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庭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2條第1項規定:
汽車:指在道路上不依軌道或電力架線而以原動機行駛之車輛(包括機器腳踏車)。

交通部的函釋解釋的很清楚如二汽車係前後於同向一車道行駛,前後車應依安全規則第94條規定行駛,其行駛至交岔路口之行車秩序,並無前車轉彎時應禮讓後車直行之規定。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9 樓] From:台灣行政院研考會 | Posted:2011-02-08 16: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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