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94044 个阅读者
 
<< 上页  2   3   4   5   6   7   8   9  下页 >>(共 52 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quittime 手机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像这种人祸害人间,留着也只会欺负别人

死刑或是去势都是好方法

只是去势还会增加社会成本


献花 x0 回到顶端 [40 楼]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04-11-25 07:29 |
imbear 手机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3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下面是引用jerry_yao于2004-11-25 3:03 AM发表的 :
我认为性侵害12岁以下儿童和血亲乱伦应处以重刑(去势或死刑)

其他的应给予法官很宽的裁量权
由罚款至无期徒刑或去势
理由是12岁以下儿童不论是否愿意
都应由法律去保护
血亲乱伦是严重破坏固有道德及传统
是社会所不允许的
在优生学上所产下畸形儿机率非常高

此外一般性侵害为什么要给法官很宽广的裁量权呢
因为性侵害固然可恶
但也难免有勾引或男女朋友所控告的
所以需给法官去衡量情节轻重(当然是只在法官很清明的条件下)
但在极度可恶的情况下可以判他去势
这只是个人的看法而已
.......
关于刑法上对于强制性交罪,一般来说是保护人的性自主权,
而杀人罪很明显的是保护人的生命权。
刑法第271条:杀人者,处死刑、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刑法上保护最重的生命权,它的处罚极限就在这里了。
从这个观点来看,如果要把保护性自主权的强制性自主罪的处罚提高到死刑,
我想这比例上就有问题了。

而你所说的关于十二岁的规定,
其实刑法上已经在227条分别做出对十四岁以上十六岁以下的男女,以及十四岁以下的男女等做不同的处置(这里是指和前述之人合意性交的情况)。因此你所说的12岁的规定,其实法律已经扩张保护到十六以下的男女,避免其在思虑不周的情况下为性行为。

在这里就要请网友注意,不要跟十六岁以下的男女为性行为!不管是不是违反他/她的意愿!这都是违法的!

又你说的的近亲间为性行为的问题。
刑法上也针对这一点在第230条做规定。属于妨害风化罪章。亦即法律认为这样的合意下的性行为是违反社会秩序与善良风俗的。如果是违反意愿的强制性交,仍是回归到强制性交的一般规定处理。并不因是否具有特定亲属而不同。

承上,您所说的畸形儿的问题,可能也算近亲间为性行为不当的理由之一。但其实刑法上的性行为,不是指男女间性器的交合。依照刑法第十条;性交包含以性器进入他人的性器、肛门或口腔。也包含以性器以为之身体部位或器物进入他人之性器、肛门之行为。所以在这里刑法上的考量已经超越了「畸形儿」的问题。毕竟畸形儿也只有在有可能受精的情况下才有可能有,甚至可透过保险套或产检来避免。
所以我]想,畸形儿应该不是刑法在禁止近亲性交考量的因素。

重点还是:不要跟十六岁以下的男女为性行为。
          保险的是二十岁以下,因为可能还有略诱、和诱罪的问题。在此提醒众网友


献花 x0 回到顶端 [41 楼]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04-11-25 17:33 |
tini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5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不可以给他死﹗对他太好了﹗给他去势,然后做一世的社会服务﹗帮喳洗马桶﹗哈哈﹗

也可以不去势,做一世鸭﹗(男妓)那太好了﹗他那么喜欢性,就求仁得仁吧﹗ 表情 表情 表情


突然想出奇招﹗把他变性,植入女性器官,那就他变态也变不来了﹗


这个自订头像好﹗好像我女友﹗^3^


=========================
我最爱你了﹗
献花 x0 回到顶端 [42 楼]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04-11-25 18:01 |
jerry_yao 手机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头衔:再出发吧!再出发吧!
风云人物
级别: 风云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7 鲜花 x210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下面是引用imbear于2004 11 25 5:33 PM发表的 :


关于刑法上对于强制性交罪,一般来说是保护人的性自主权,
而杀人罪很明显的是保护人的生命权。
刑法第271条:杀人者,处死刑、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刑法上保护最重的生命权,它的处罚极限就在这里了。
从这个观点来看,如果要把保护性自主权的强制性自主罪的处罚提高到死刑,
我想这比例上就有问题了。

而你所说的关于十二岁的规定,
其实刑法上已经在227条分别做出对十四岁以上十六岁以下的男女,以及十四岁以下的男女等做不同的处置(这里是指和前述之人合意性交的情况)。因此你所说的12岁的规定,其实法律已经扩张保护到十六以下的男女,避免其在思虑不周的情况下为性行为。

在这里就要请网友注意,不要跟十六岁以下的男女为性行为!不管是不是违反他/她的意愿!这都是违法的!

又你说的的近亲间为性行为的问题。
刑法上也针对这一点在第230条做规定。属于妨害风化罪章。亦即法律认为这样的合意下的性行为是违反社会秩序与善良风俗的。如果是违反意愿的强制性交,仍是回归到强制性交的一般规定处理。并不因是否具有特定亲属而不同。

承上,您所说的畸形儿的问题,可能也算近亲间为性行为不当的理由之一。但其实刑法上的性行为,不是指男女间性器的交合。依照刑法第十条;性交包含以性器进入他人的性器、肛门或口腔。也包含以性器以为之身体部位或器物进入他人之性器、肛门之行为。所以在这里刑法上的考量已经超越了「畸形儿」的问题。毕竟畸形儿也只有在有可能受精的情况下才有可能有,甚至可透过保险套或产检来避免。
所以我]想,畸形儿应该不是刑法在禁止近亲性交考量的因素。

重点还是:不要跟十六岁以下的男女为性行为。
      保险的是二十岁以下,因为可能还有略诱、和诱罪的问题。在此提醒众网友

感谢imbear大大对于相关法律这么清楚的解释
可以让大家更进一步去了解
致上鲜花一束
聊表感谢之意

imbear大大的说法在法理上绝对合乎逻辑的
jerry深表赞同
而jerry的想法是在"情"
纵然致人于死固然可恶
但让人一辈子都受到身心的伤害也是让人不齿
所受的伤害对某些人而言是极大的
甚至生不如死
假使为人妻子被人强暴
而丈夫不能体谅她
所受的伤害是多大啊
我们没有人愿意看到自己的亲人受到这种伤害
也不希望在这号称文明的社会里有这种畜生的行为发生
处以重刑并非目的
而是手段
意在吓阻下一个伤害的发生

再则
这种罪犯释放之后
再犯率奇高
显然法律的刑罚不够令他们警惕
而法律的松散
造成的结果是另一个个悲剧的发生
更多的伤害
更多的家庭悲剧
故jerry才主张用严峻的刑罚来赫阻犯罪


献花 x0 回到顶端 [43 楼] From:台湾省 SONY公司 | Posted:2004-11-26 01:35 |
绮梦 手机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 鲜花 x19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把它的鸟割了
看他以后还敢不敢欺负女生 哼


山为萍,云为涛,绝逸红尘任涛涛。
云霞争变,风雨横天,绝逸清坐,一榻沧然。
献花 x1 回到顶端 [44 楼]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04-11-27 22:26 |
CGEWAY 手机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 鲜花 x18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觉的你少说了对于想遮掩此事的老师跟学校该怎么处罚 表情
关个2~3年吧 表情


P4 631 ES oc 4G
ABIT IL-8
DDR2 667 512MBX4
MSI X1800XL
HD 160G+250G
TOPOWER 420W无风扇版
献花 x0 回到顶端 [45 楼]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04-11-28 06:37 |
kid 手机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0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没必要判那么重吧
有那么严重吗!!!!!阿扁


献花 x0 回到顶端 [46 楼]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04-11-28 10:45 |
天绝邪刀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0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当然是只有割掉啦!!


献花 x0 回到顶端 [47 楼]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04-11-28 11:05 |
GEMINI0605 手机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2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阉掉他~让他无法在犯罪 表情


献花 x0 回到顶端 [48 楼]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04-11-28 11:48 |
limp_bizkit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3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阉掉是最好的办法,这样是绝对绝对不会再犯的...


献花 x0 回到顶端 [49 楼] From:台湾省 亚太宽频网络 | Posted:2004-11-28 15:05 |

<< 上页  2   3   4   5   6   7   8   9  下页 >>(共 52 页)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24338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