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1832 个阅读者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dw40 手机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6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转贴资讯] 车祸处理的法律原则
车祸的法律问题看似很复杂,但是基本原则却简单。

首先,就刑法部份论:车祸可能犯罪的部份有二,一为刑法第二七六条过失致死罪与业务过失致死罪(公诉罪),二为刑法第二八四条过失伤害罪、重伤害罪与业务过失伤害罪(告诉乃论案件),如一般自用车车祸属于一般过失,而计程车或货车车祸则属于业务过失,二者差异为业务过失刑责较重。一般而论,除非故意杀人的预谋犯罪,如为诈领保险金制造车祸事故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成立杀人罪,车祸均属于疏忽的过失犯罪。因此以车祸的结果论严重性是关键?如造成死亡或重伤,属于公诉罪,因此必然有刑事责任,通常法官以是否达成民事和解作为量刑的根据(和解案件则轻判)。至于一般过失伤害罪,属于告诉乃论案件,被害人常作为赔偿的手段(如不赔偿合理金额则控告加害人)。

其次,就民事部份论:车祸涉及法律观念有二,一为民法第一八四条侵权行为,即过失不法侵害他人权利,应负损害赔偿责任(加害人应赔偿被害人的损失)与民法第一九一条之二汽机车驾驶人的责任,换言之,肇事者对于受害者应负损害赔偿责任。二为民法第二一七条过失相抵的规定,车祸发生被害人也有过失,则肇事者责任减轻,如被撞的机车骑士未戴安全帽造成脑部受伤,则机车骑士也有过失,赔偿的金额应减少。因为车祸案件的特殊性在于事故发生的双方都会有错,因此必须以过失的比例来决定赔偿的比例,如过失判断为三比七,而车祸双方总损失为十万元,则应分摊三万与七万元。至于车祸过失的比例通常根据交通事故鉴定委员会的鉴定作为依据。

另外肇事者属于受雇人(公车司机、校车司机等)或未成年人,则向雇用人(公车处、学校)求偿比较容易得到满足(民法第一八七、一八八条),因为资方及父母相对于劳方与未成年人财富较丰,对于被害人比较有保障。其赔偿金额的范围如下:

一、致人于死者(死亡车祸):支出医疗、增加支出与殡葬费用,法定扶养费用(如死者有未成年子女等),被害人父母子女配偶的精神赔偿(民法第一九二、一九四、一九五条)。

二、侵害身体(伤害车祸):丧失劳动能力的费用,增加生活需要的费用,精神损害赔偿(民法第一九三、一九五条)。

三、毁损财产(无伤亡车祸):物因损毁所减少的价额,如车子的维修费用(民法第一九六条)。

如有发生共乘汽机车的情况,共乘双方属于契约关系,因此如发生车祸而驾驶有过失,驾驶应该负担损害赔偿责任。其注意程度为:朋友(无偿)的共乘,驾驶应尽到与自己同一注意,如收钱(有偿)的共乘,驾驶应尽到善良管理人的注意。因此,好心载人是好事,但是造成对方受伤,赔偿责任难逃。

再者,就交通法规论:车祸的关键在违反交通法规与过失的判断部份,样态非常多,必须根据交通规则来决定。但有一基本原则即违规者通常即是过失的一方,如判定甲系非干道车而未让干道车先行而发生车祸,则过失比例显然甲必须负担大部份。又如后车撞前车,后车应负赔偿责任,因为后车违反未保持行车安全距离的交通规则。或如转弯车未让直行车先行发生车祸,则转弯车应负担较重的责任。车祸事故的指导原则是以违规与否作为对于过失的判断基准。因此遵守交通规则,是车祸免责的基本条件。

接者,就事故发生现场的处理论:首先保持现场的完整,或者画线或者照相,目的在于证据的保持,以作为交通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的根据。其次,必须向警察报案作笔录,目的在于证据的维持。二者同时是保险公司理赔的根据,因此只要有保险,最好不要私下和解。如果要私下和解,只要写和解书即可,但必须考虑是否有后遗症发生,因为和解后就不能再有异议,如身体有撞击,则不应急于和解,最好报警处理后,观察或送医检查确定身体状况,再谈和解。

转自http://www.ferio.idv.tw/cms_....php?aid=21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亚太线上 | Posted:2005-11-23 16:04 |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10355 second(s),query:15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