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3867 个阅读者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rt8001 手机 会员卡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5 鲜花 x290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1
羁押声请之「24小时」计算始点为何
甲说:自被告自由受拘束之时起算
从宪法第8条的立法精神来看,该条文是为了保障人民的人身自由而设计,所以只要人民的人身自由受到拘束之时,就必须要在24小时之内,移送该管法院审问,虽然宪法第8条及刑事诉讼法第93条第二项皆规定:「逮捕拘禁」及「自拘提或逮捕之时起」,但应解释为例示规定,因此,比较符合立法精神的解释应为「自被告自由受拘束之时起算」。

乙说:自被告受拘提或逮捕之时起 ..

访客只能看到部份内容,免费 加入会员 或由脸书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内容



点下面的连结就是对我最大的回馈,并不花你半毛钱
http://bbs.mychat.to/index.php?u=200012
请支持小弟开版(有关社区管理或社区生活上的相关问题回覆)
http://bbs.mychat.to/read.php?tid=595610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 | Posted:2006-12-27 08:08 |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14151 second(s),query:15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