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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super780于2007-04-01 14:42发表的 :
很奇怪怎么会有小孩是心甘情愿被压死的 ! 大家都应该知道是个意外吧 !

对...就是因为这是意外,小孩子也不是心甘情愿的,所以在这样的情况下,必须顾及到小孩子的生命权,因为就算是亲生母亲,就算他伤心欲绝,也是成立这条「过失杀人罪」^^

我想,讨论到这边您应该就可以明白,为什么还是要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了...为的就是保障小孩的生命权。

意外,有狠多种,但是如果只要稍加注意就可以避免得话,那行为人就有责任...除非,行为人没有避免的可能,那样才会没有责任。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0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7-04-01 16: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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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来插花一下~
不管是「谁」意外压死那个小孩,都得负过失致死罪责
不管那个母亲意外压死「某个小孩」,她都得负过失致死罪责

「伤心」可以拿来减免罪责吗?我从责任的角度来谈吧~

法理有所谓的轻重义务、轻重罪责之比较。
如果对自己的小孩都这么疏忽,那对别人的小孩会比较谨慎吗?如果法律要求对他人的小孩应该要有一个「普通程度」的注意义务,那对自己的小孩,这义务应该要更重还是更轻?

违反重义务当然要负重罪责,换句话说,如果意外弄死别人的小孩,是一般的过失致死罪责,那弄死自己的小孩,应该是更重还是更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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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富:20 (by SaintChris) | 理由: 注意义务出现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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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0 回到顶端 [11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7-04-01 19: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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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也来插花一下好了
我们一直绕着「压死小孩」
应该转回来,过失致人于死,可不管死的是小孩还是老人
只要确因「过失」,而致「人」于死
就算是满18岁的小孩子不小心压死自己的母亲
那位孩子已经够伤心了,"如果"法官还要判他两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是否存在着人性的争议?
所以说,也许刑法应考虑修法,将276「增列第三项」
「所犯前两项之情形,如具有血亲关系者,为避免陷法官沦于泯灭人性,一律得以免除其刑」

法律之所以订定明文...,就是因为这个社会需要「制定一套标准」
既是标准,除了明文有除外之外,当然不会有什么分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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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0 回到顶端 [12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HINET | Posted:2007-04-02 00: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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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不是神
但对社会期待的案件
也许会有不一样的取舍
以前一个背玻璃娃娃的事件
二审却免除他同学过失的责任

但反过来
如果这小孩有巨额的保险
父亲受益人
母亲压死人
保险公司可以不赔么
那大家又怎么看
因是否过失而得利?
大家又讨论小孩子值多少钱?
也许来讨论母亲是否真的过失?

所以案子也许是复杂也许是简单的?
我也不知道
外面的人如果单就片面的东西
就以主观的意思而对法官有所期待
那法官是神也无法令众人满意 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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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富:20 (by SaintChris) | 理由: 推最后一句...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3 楼] From:欧洲 | Posted:2007-04-02 05: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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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super780于2007-04-01 14:42发表的 :
?!?!小孩是心甘情愿被压死?!?!

很奇怪怎么会有小孩是心甘情愿被压死的 ! 大家都应该知道是个意外吧 !

" 如果"被法官判2年以下有期徒刑!有没有人性的问题就值得探讨了
.......


继然他在台湾出生,那国家就有“义务“要保护他

而国家授权于你,当然也要背负起当对的责任

个人观感


Maybe~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4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7-04-06 21: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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