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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tty72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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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讨论] 一些刑法上不懂的问题
我是上赵老师的刑总
可是我寄问题给他
他都没回 表情
希望会的人
可以帮我解答 表情
请问
1.(保护主义中有一个为外国人攻击台湾人,就是刑法第八条吧)那刑法第八条规定之外国人适不适用刑法对人的效力?

2.甲驾车撞死人,驾车逃逸成立三个犯罪责任:
    (1)271+15 or   (2)185之4+293
    ==>问题:这一题应是有义务吧,所以是不是应该用294才对?
       
3.甲晚上高速市区内飙车撞到乙,但甲驾车而去,乙死亡了。ans:271+15
  ==>问题:这不能算过失致死罪吗(276)?构成要件过失的五要件不是都成立吗?没有185之4和294吗?难到是只有甲把人乙特别丢到山中才算有185之4和294吗?

4.妨果条件说意思是作为会发生结果,但不作为也发生结果吗?妨果=防果?

5.考刑总的人,要背依法令行为不罚的公务员依法执行职务之行为的六大要件背起来吗?还是只要背法条第二十一条第二项就够了?

6.罪责成立要件是有故意罪责、过失罪责、责任能力、期待可能性、不法意识这些吗?还有别的吗?


------------------------------------
谢谢大家的回答
都很详细也
大家人都好好喔 表情
不知有没有人会第六点和第四点


[ 此文章被betty721205在2007-06-11 14:09重新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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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富:100 (by 霞客) | 理由: 我觉得你的问题都不错耶~现在就等高手来解答啰!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 | Posted:2007-06-08 22:21 |
亮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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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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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保护原则 ,请先看刑法第七条,如果考到这种题目,是用法条是第 八条没错,但是是准用第七条。所以要回到第七条。所以关于外国人攻击台湾人是否适用于我国刑法之效力,于刑法第八条有所规定,准用刑法第七条。于刑法第七条内容规定中,我国国民除刑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地外,于领域外犯罪,其刑最轻本刑三年以上之罪,及当地法律有所处罚者,适用之。依照第八条之规定,则外国人于领域外攻击我国国民,须为我国刑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之外,其刑最轻本刑三年以上之罪,且当地法律有所规定者为限。
(5)六大要件只是公务员的客观要件,故应须了解,才能判断题目是否适用于刑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另外还有其主观要件要判断,就是法条内容:1.行为之意思出自于服从上级公务员之命令 2.执行命令之公务员不之命令违法者,才能阻却违法。如悉知命令违法是否可阻却违法则有不同的学说,实务上采取悉知命令违法,不得阻却违法。
(6)关于罪责的部分,可以利用罪责三阶段论做整理,就可以大致上整理出,罪责的要件,也可以清楚的判断 实例题时的阶段论证。
这是目前我念到的进度,能够把你解答的。不知是否有回答道你的疑问。至于其他部分,我还没念到,我才开始念书,希望可以帮得上忙。
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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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富:150 (by 霞客) | 理由: 用心回覆 值得奖励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台北市 | Posted:2007-06-10 11:42 |
c912089 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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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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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甲开车撞死乙,可能有两种状况
    1甲开车撞伤乙,乙之后才死的话:
    (1)成立刑法284条过失伤害罪(危险前行为),弃置不理让甲产生监督者保证之地位,致乙死亡成立刑法杀人罪的不作为犯(刑法271+15),伤害跟杀人两行为,应数罪并罚
    (2)甲撞乙的行为成立<过失致伤罪>,逃逸后乙死亡是<遗弃置人于死的加重结果犯>,非刑法185之4 的肇事逃逸罪(因为肇事逃逸罪无加重结果犯之规定),应论刑法294第二项遗弃致死罪,再把过失致伤与遗弃致死两者数罪并罚
  2甲开车撞乙,乙当场死亡:
    甲应成立刑法276过失杀人罪或271条故意杀人罪(看甲主观之犯意)与刑法185之4的肇事逃逸罪,两者间数罪并罚
    回答如果有错的话,麻烦指正,谢谢


[ 此文章被c912089在2007-06-10 21:33重新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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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富:150 (by 霞客) | 理由: 赞!支持乐于帮人解答的版友~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7-06-10 21: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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