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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交換] ★關於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修正條文說明★
前幾天回答nacre1000 大大提出的問題如下 :

國立台灣大學校長應向何機關申報財產?
1.台大政風室 2.監察院

答案:1 (我記得是2耶...)
請問有哪位高手可以幫忙解惑一下嗎?感恩哩~~


以下是84.7.20的條文
依據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4條規定:
下列人員之申報機關(構)為申報人所屬機關(構)之政風單位,
無政風單位者,由其上級機關(構)之政風單位或其上級機關(構)之單位受理。

1.簡任第十職等或相當職等以上各級政府機關首長;公營事業機構相當簡任第十職等以上首長及一級主管。
2.公立各級學校校長。
3.少將編階以上軍事單位首長。
4.法官、檢察官。
5.警政、司法調查、稅務、關務、地政、主計、營建、都計、證管、採購之縣(市)級以上政府主管人員,
及其他職務性質特殊經主管院會同考試院核定有申報財產必要之人員。

屬於監察院者如下:
1.總統、副總統。
2.行政、立法、司法、考試、監察各院院長、副院長。
3.政務官。
4.有給職之總統府資政、國策顧問及戰略顧問。
5.依法選舉產生之鄉(鎮、市)級以上政府機關首長。
6.縣(市)級以上各級民意機關民意代表。


==============================================================

新條文如下
中華民國96年3月21日公布如下
屬於監察院者如下:
*一、總統、副總統。
*二、行政、立法、司法、考試、監察各院院長、副院長。
*三、政務人員。
*四、有給職之總統府資政、國策顧問及戰略顧問。
*八、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選舉產生之鄉(鎮、市)級以上政府機關首長。
*五、各級政府機關之首長、副首長及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以上之幕僚長、主管;公營事業總、分
    支機構之首長、副首長及相當簡任第十職等以上之主管;代表政府或公股出任私法人之董事
    及監察人。
*六、各級公立學校之校長、副校長;其設有附屬機構者,該機構之首長、副首長。
*七、軍事單位上校編階以上之各級主官、副主官及主管。
*九、各級民意機關民意代表。
*十、法官、檢察官、行政執行官、軍法官。

下列人員之申報機關(構)為申報人所屬機關(構)之政風單位,
無政風單位者,由其上級機關(構)之政風單位或其上級機關(構)之單位受理。

*十一、政風及軍事監察主管人員。
*十二、司法警察、稅務、關務、地政、會計、審計、建築管理、工商登記、都市計畫、金融監督
    暨管理、公產管理、金融授信、商品檢驗、商標、專利、公路監理、環保稽查、採購業務
    等之主管人員;其範圍由法務部會商各該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其屬國防及軍事單位之人員,
    由國防部定之。
*十三、其他職務性質特殊,經主管府、院核定有申報財產必要之人員。

申報機關為各級選舉委員會
*總統、副總統及縣(市)級以上公職候選人。
===============================================================
selena5676大大提出 :96.03.21修正的"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共20條)--全部生效了嗎?
第20條: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會同考試院、監察院以命令定之。--請問已有命令嗎?
有誰可以告訴我有哪些是生效,哪些尚未生效?
===============================================================
針對以上問題我找到相關資料了
雖然本法於96.3.21三讀通過
但該法第20條卻明文規定,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會同考試院、監察院以命令定之。

至於這道命令到底下來了沒,很多大大在做考題可能會有新舊法適用的問題疑問。
因此我找到最新的資料是目前還沒,要等97年6月以後召開之協商會議。
所以初等選擇題還是要以舊法為準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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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文章被ze2900在2007-12-20 20:29重新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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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 | Posted:2007-12-20 20:22 |
nacre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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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哇,即時雨,感恩ze2900大大提供訊息,祝考試順利.


只要方向對了,總有一天會抵達。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7-12-21 10:00 |
m930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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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單補充一下:
政風機構人員設置條例民意機關、軍事機關、各級公立學校不適用,
也就是上面三個沒設政風單位,這樣來判斷應該更容易些。


「舜何人也?予何人也?有為者亦若是。」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7-12-21 10: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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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nacre1000於2007-12-21 10:00發表的 :
哇哇,即時雨,感恩ze2900大大提供訊息,祝考試順利.
不客氣!你也加油!念的很仔細!也祝你金榜題名! 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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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0 回到頂端 [3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7-12-21 11: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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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m9300913於2007-12-21 10:26發表的 :
簡單補充一下:
政風機構人員設置條例民意機關、軍事機關、各級公立學校不適用,
也就是上面三個沒設政風單位,這樣來判斷應該更容易些。

也感謝m9300913大大提供這點資訊!也祝你金榜題名 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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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0 回到頂端 [4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7-12-21 11:17 |
nacre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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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m9300913於2007-12-21 10:26發表的 :
簡單補充一下:
政風機構人員設置條例民意機關、軍事機關、各級公立學校不適用,
也就是上面三個沒設政風單位,這樣來判斷應該更容易些。


但,舊法的公立學校校長是向政風室申報,
而此題目:台大校長,也是向台大政風室申報...
有衝突...


只要方向對了,總有一天會抵達。
獻花 x0 回到頂端 [5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7-12-21 12: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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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nacre1000於2007-12-21 12:52發表的 :
 

但,舊法的公立學校校長是向政風室申報,
而此題目:台大校長,也是向台大政風室申報...
有衝突...

下列人員之申報機關(構)為申報人所屬機關(構)之政風單位,
無政風單位者,由其上級機關(構)之政風單位或其上級機關(構)之單位受理。

1.簡任第十職等或相當職等以上各級政府機關首長;公營事業機構相當簡任第十職等以上首長及一級主管。
2.公立各級學校校長。
3.少將編階以上軍事單位首長。
4.法官、檢察官。
5.警政、司法調查、稅務、關務、地政、主計、營建、都計、證管、採購之縣(市)級以上政府主管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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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沒政風單位還是一樣向由其上級機關(構)之政風單位或其上級機關(構)之單位受理

考試就以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為主囉!以免混淆!出題應該有點瑕疵!


別讓自己太完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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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0 回到頂端 [6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7-12-21 16: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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