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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ibe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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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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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讨论] 急救!请问公法人问题? 行政法
各位大大你们好!小弟想请问:

我看书上写   衍生的行政主体 : 公法人地位之行政主体,可区分为公法财团(如地方自治团体 身分团体 联合团体) 公营造物及公法财团等! 那公营造物也就是公法人!     但今年96年地方政府特考之选择题!下列何者并非公法人!居然答案是公立大学! 请问老师 公立学校是公营造物不是吗? 那为何又不是公法人?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 | Posted:2007-12-30 14:00 |
skydrag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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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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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法人不包括公营造物

公法人系依据公法设立而具有公法上权力能力的行政主体,亦即有资格以自己名义享受公法上权利、负担公法义务者。
事实上,在大法官释字467号就有提到,目前我国的公法人有三类:
(1)国家
(2)地方自治团体的公法人:
所谓地方自治团体的公法人,系就自治事项有制定规章并执行之权限,且具有自主组织权,得为权利义务之主体。(例如:台北市、板桥市;而「台北市政府」、「台北县议会」则是机关。)
(3)其他公法人
如农田水利会、国立中正文化中心


献花 x1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7-12-30 14:37 |
jut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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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锋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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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一楼大大的说明喔 表情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中华 | Posted:2008-07-27 13: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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