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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acre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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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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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討論] 請問民法--侵權行為
請問大大們,
民法189,
承攬人因執行承攬事項,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定作人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191,
土地上之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所致他人權利之損害,由工作物之所有人負賠償責任。


那如果土地設有地上權,而由某營造商承包蓋房子的工程,結果營造商的機械操作不慎傷到路人,
那是土地所有人權要負損害賠償責任,
還是地上權人要負責,
還是機械所有權人(營造商)要負損害賠償責任呢?


只要方向對了,總有一天會抵達。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 | Posted:2008-01-01 14:34 |
lai2608
數位造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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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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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民法189條而論:承攬人即營造商該負責。
再依民法191條觀之:工作物機械之所有人;營造商該負責。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8-01-01 15: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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