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2250 个阅读者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kockockimo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求助] 请问中止未遂的问题~~~
两人以上共同实行犯罪,其中一人因己意 ..

访客只能看到部份内容,免费 加入会员 或由脸书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内容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欧洲 | Posted:2008-03-26 09:25 |
风天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75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中止未遂:
除具备一般未遂犯之成立要件外,再加上
行为人主观上出于己意,客观上因此而放弃中止实行行为(未了未遂之中止)或防止其结果之发生(既了未遂之中止、共犯之中止)。
出于己意=自愿性:纵使我能,我也不要。(法兰克公式)

不行。


I'm back.
对传统观念持批判精神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 楼]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08-03-26 13:16 |
kc333151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5 鲜花 x18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两人以上共同实行犯罪,其中一人因己意放弃犯罪防止结果发生。适用刑法27条第一项
其他共犯是否亦可引用中止未遂而受惠呢?适用刑法27条第一项

既了未遂,未了未遂,区别实益,在于中止犯适用问题。
未了未遂,行为人只需消极放弃实行犯罪,即可适用中止犯。
既了未遂,行为人中止行为还必须积极的防止结果发生。行为人必须承担『回避结果的发生』
其法律效果只是减轻或免除其刑,只是适用。还有刑法57.59条来加重。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8-03-30 10:06 |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96063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