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2364 个阅读者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a044637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2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讨论] NCC委员会议通过许可爱尔达公司申请经营Hito体育台
NCC委员会议通过许可爱尔达公司申请经营Hito体育台

国家通讯传播委员会(NCC)于今(31)日第251次委员会议通过许可爱尔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经营Hito体育台等5个体育频道,该5个频道初期规划在中华电信公司MOD播出,并于北京奥运期间转播体育赛事,以服务关心奥运体育赛事的观众。
爱尔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申请经营Hito体育1台至Hito体育7台。其中Hito体育1台及Hito体育3台节目表安排相同,Hito体育2台及Hito体育4台节目表安排相同,但Hito体育1及2台播放为HD高画质体育节目,Hito体育3及4台播放为SD一般画质体育节目。经NCC审查后,针对节目内容重复之频道以发给单一执照为原则,故本次会议决议发给该公司5纸频道执照。该公司于营运计画中针对节目规划强调提供优质、具娱乐性与专业性的体育节目、运动赛事。预定播放平台除中华电信公司MOD外,未来亦不排除在其他有线广播电视系统播出。
NCC表示,对于Hito体育台此类非无线非卫星频道之经营型态,为符合通讯传播基本法第7条有关政府应避免因不同传输技术而为差别管理之规定,仍应准用卫星广播电视法取得相关频道事业执照以为管理。依卫星广播电视法第9条第3项规定:「政府、政党、其捐助成立之财团法人及其受托人不得直接、间接投资卫星广播电视事业。」为符合党政军退出媒体规定,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原持有该公司股份部份(约占31.72%)均已出清,并完成公司变更登记,惟检视其股权结构尚有劳工退休基金、劳工保险基金及公务人员退休抚恤基金等透过转投资持有少量股份(经由台达电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虽按行政院经济建设委员会解释,非属政府资金投入,无抵触卫星广播电视法第9条第3项政府捐助成立之财团法人及其受托人不得投资卫星广播电视事业之规定,惟基于NCC组织法第1条应谨守党政军退出媒体之精神,对于本案可能涉有党政军之影响力,仍应尽可能排除,爰此,NCC要求爱尔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于3个月内就其股东之一(台达电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有广义政府机构持股涉及抵触党政军退出广电媒体立法意旨疑虑部分,以适当方式予以排除。
此外,奥运赛事之转播有其期间性,但本案频道执照效期为6年,NCC表示爱尔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既取得频道执照,即应依频道节目规划持续经营并提供同类运动节目供订户收视;如未依规定继续经营,依法须负相关责任。
表情 表情 表情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电信HINET | Posted:2008-07-31 21:48 |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15620 second(s),query:15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