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2242 个阅读者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scott22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 鲜花 x0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问题讨论] 规定人民团体冠上行政区域名称---违反何原则-HELP!!
大法官解释认为内政部规定人民团体冠上行政区域名称,违反宪法:(95海巡三)
A比例原则
B法律保留原则
C法律明确性原则
D宪法保留原则
答案:B......不懂,请指教:)
见释字479
宪法第十四条规定人民有结社自由,旨在保障人民为特定目的,以共同之意思组成团体并参与其活动之自由。就中关于团体名称之选定,攸关其存立之目的、性质、成员之认同及与其他团体之识别,自属结社自由保障之范围。对团体名称选用之限制,亦须符合宪法第二十三条所定之要件,以法律或法律明确授权之命令始得为之。
    人民团体法第五条规定人民团体以行政区域为组织区域;而第十二条仅列人民团体名称、组织区域为章程应分别记载之事项,对于人民团体名称究应如何订定则未有规定。行政机关依其职权执行法律,虽得订定命令对法律为必要之补充,惟其仅能就执行母法之细节性、技术性事项加以规定,不得逾越母法之限度,迭经本院解释释示在案。内政部订定之「社会团体许可立案作业规定」第四点关于人民团体应冠以所属行政区域名称之规定,逾越母法意旨,侵害人民依宪法应享之结社自由,应即失其效力。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8-10-15 11:27 |
pinkrabbit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7 鲜花 x142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结社自由保障之范围包括「结社团体享有对其社团名称自主决定之自由」,因此政府对于人民团体强制要求必须冠以某种名称,必须符合宪法第23条规定;除有必要性外,尚须以法律或法律明确授权之命令始得为之。换言之,必须符合法律保留原则

ps.撷取书上的~希望对你有帮助


等待是一种煎熬,
成功是需要努力,
机会是不会等人,
埋怨、藉口都是自找的~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8-10-16 09:53 |
scott22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 鲜花 x0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thanks a lot! 表情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8-10-17 18:16 |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52681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