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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rbrob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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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讨论] 许杉行政法之疑问
许杉 老师行政法中有一段(P18)觉得有些疑问
「私经济行政不論形态为何,皆应完全直接受基本权利之羁束,但应针对不同的私经济行政行为,设定不同的审查标准。
私法形式之给付行政:应同公权力行政般受严格限制。
私法形式之干涉行政或计划行政:可采较宽松的羁束标准。」
给付行政不是应该较宽松、干涉行政不是才应该受严格限制吗?请教大家有什么看法,谢谢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02-24 12:37 |
cypru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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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锋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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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班中偷闲打的,先回答上半段好了!
私法形式之给付行政:应同公权力行政般受严格限制。

现代国家的社会任务其实就是利益创造与分配的问题,更是容易引起各种不同个人利益与团体利益的冲突,议会即是解决、调和各种利益冲突之场所,因此给付行政移转给行政权,须由议会自行立法确定各项给付之原则或范围。

私法形式之给付行政更容易有利益输送、政府与民间私人或团体私相授受之运作空间,具有特殊强势地位之人民,则可能迫使或利诱行政机关,给予其违法或不当之利益(陈敏,行政法总论,台北:自印,1999 年12 月,页588。),为避免「公法关系遁入私法范围」(吴庚),逃避立法监督与法律保留原则,因此应该如同公权力行政般受严格限制。 表情


献花 x2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9-02-24 14:59 |
cypru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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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锋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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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法上的干涉行政,指行政主体为维护国家安全、维持社会秩序及排除对社会或个人之侵害,所采取之各种强制性措施。如征集兵役、停車臨检等。由于它会侵害相对人的权利,故干涉行政要受较严格的依法行政原则的约束。

公法上的计画行政,目的在积极促成国民实现其基本权之有利空间,而以作成计画的方式来达成施政的目的。由于现代社会渐趋复杂,仅靠国家事后之干预,似嫌不足。而立法远远赶不及社会的快速变迁,因此另辟计画行政(计画政治)以为辅助。

所谓私经济行政,乃行政主体非居于公权力主体地位,而系处于与私人相当的法律地位,并在私法支配下所为之各种行政行为。如购买文具、出租国宅等。

私经济行政下,不论系属附负担之干涉行政行为,或为达成行政上之预定目标,于兼顾各种利益之调和,斟酌一切相关情况下,将各种手段及资源作合理运作之计画行政。是完全「受拘束于双方意思的合致」,并约定事项即使法无明文,亦不当然失效,甚而在违法时,依循该法律的宗旨,只是被追究一定的行政责任而已。

故此等行政既系经双方合意订定契约,属「私法自治原则」之范畴,纵使行政机关可能利用其具有公权力之优越地位,以契约为名,扩张权限,迫使人民承担义务或接受不利条件,但这是「一个愿打、一个愿挨」、「欢喜做、甘愿受」,法律上已适用民法或民事诉讼法,在本质上,仍服膺于法治主义,但宜尊重私法自治,故可采较宽松的羁束标准。 表情


[ 此文章被cyprus在2009-02-24 16:37重新编辑 ]


献花 x1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9-02-24 16:02 |
hrbrob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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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yprus 谢谢你,回答的好详细喔
所以,这两者之间的判断依是否公法、私法:
公法上的干涉行政要受较严格的依法行政原则的约束。
私法形式之干涉行政或计划行政:可采较宽松的羁束标准。
私法形式之给付行政:应同公权力行政般受严格限制
公法上的给付行政则可采较宽松的羁束标准
是这样吗?谢谢


[ 此文章被hrbrobin在2009-02-25 08:54重新编辑 ]


献花 x0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02-24 16:31 |
cypru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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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是这样没错吧!
版上如果有其他先进,能否也进来留言研究一下啊,大家!


献花 x0 回到顶端 [4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9-02-25 08: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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