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22970 個閱讀者
 
<<   1   2  下頁 >>(共 2 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030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路人甲
級別: 路人甲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0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推文 x0
[求助] 關於原告提出答辯狀..和補充說明如何寫..

  訴 之 聲 明
一、請准原告與被告離婚。
二、兩造所生子女XXX權利義務之行使與負擔之人,由原告任之。
三、被告需負擔小孩位成年之生活教育費。

請教大大我已經開庭第一次了
但對方沒來 但答辯狀有到( ..

訪客只能看到部份內容,免費 加入會員 或由臉書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內容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和信超媒體寬帶網 | Posted:2009-03-11 00:10 |
12191219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社區建設獎 優秀管理員勳章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24 鮮花 x528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但對方沒來 但答辯狀有到(寫了很多無關緊要的家務事很多不是事實)
第二次開庭法官要我回答針對他的答辯狀我要口頭說還是也跟他一樣寫在狀紙上做反駁我所陳述的訴訟狀第三點我沒寫金額
我可以補寫第三點 三、被告需負擔小孩位成年之生活教育費 依附在答辯狀嗎?

但對方沒來 但答辯狀有到(寫了很多無關緊要的家務事很多不是事實)
A:對方的意思可能不想離婚,或過失在妳,因無看到內容無法憶測
現在妳們應該在準備程序庭而已
準備程序庭的意思就是,兩造的武器要擺上來
答辯狀是一定要寫的http://www.judicial.gov.tw/assist/assist03/za-48.doc
內容最好找有打過官司的人研究,在網路上無法判斷
不然找台北市晚晴婦女協會 電話:(02)27080126 地址:106台北市瑞安街135巷4號

(要錢的哦)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 樓] From:臺灣數位聯合 | Posted:2009-03-11 07:50 |
DK668 手機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24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一、請准原告與被告離婚。

=>請准許原告xxx與被告xxx離婚之訴

二、兩造所生子女XXX權利義務之行使與負擔之人,由原告任之。

=>兩造所生子女XXX之監護權,懇請庭上判予原告。

三、被告需負擔小孩成年之生活教育費 表情 表情

啊咧...

1.是成年吧

2.把第三項換成這個吧 ==> 被告需負擔小孩在未有謀生能力前的一切費用

要按月

或...

按年

還是...

一次付清

都可以

看妳要用哪一個???

妳可以開高一點

因為通常判決下來

都會和當初開的金額少很多



答辯狀上頭沒寫

妳可以等開庭時再補上陳述狀即可

將理由附在上頭


[ 此文章被DK668在2009-03-11 09:42重新編輯 ]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03-11 09:21 |
洪灋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45 鮮花 x578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您可至被告戶籍所在地地方法院購買書狀,並向訴訟輔導科諮詢請求協助指導如何填寫書狀。
格式如右: http://www.judicial.gov.tw/assist/assist03/1-048.doc

離婚答辯狀通常由首部、正文、尾部和附件四部分組成:
首部:寫明答辯人的基本情況,包括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工作單位、住址以及聯系電話等;
正文:首先應寫明答辯的理由和事實根據,包括是否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和對有異議的訴訟請求產生的原因以及處理意見並列舉充分的論據來支持自己的觀點;
尾部:寫明答辯狀所呈交的人民法院名稱,下面由答辯人簽字蓋章以及注明答辯日期;
附件:答辯狀正本和副本、書證、物證份數等,並將證明材料附于答辯狀後。

祝福您,希望早日揮別陰影,擁抱新生活。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150 (by 12191219) | 理由: 謝謝解答


南無阿彌陀佛
獻花 x1 回到頂端 [3 樓]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09-03-11 10:26 |
洪灋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45 鮮花 x578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對了,如果您還有疑義,可以至以下網佔查詢相關訊息:
http://lihun...rg/


南無阿彌陀佛
獻花 x0 回到頂端 [4 樓]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09-03-11 10:30 |
12191219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社區建設獎 優秀管理員勳章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24 鮮花 x528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我覺得人與人之間的相處沒有什麼對與錯
只是走到法律的階段並不是不挽回
不過奉勸妳一句話
(妳下的決定對,錯要經過幾年才知道對錯)
凡事要三思


獻花 x0 回到頂端 [5 樓] From:臺灣數位聯合 | Posted:2009-03-11 12:03 |
洪灋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45 鮮花 x578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版大,

有切身經歷過家暴問題的人,都知道其痛苦的。
與其再三思,應當給她重新生活的協助與希望!

題外話

討厭暴力的人,就像前天天母的租屋殺人犯;
這種連續殺人,犯行後毫無悔意的人,
要我們社會怎麼原諒他呢?


南無阿彌陀佛
獻花 x0 回到頂端 [6 樓]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09-03-11 12:19 |
ELISHA 會員卡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社區建設獎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33 鮮花 x1242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很多事情常常沒有所謂對和錯
以前看過一本<<在天堂遇見的五個人>>(看完其實不是很懂,但又感覺瞭解了甚麼)
事情我們往往都只看一面
但是卻忽略了另一方的角度
說不定我們做的某件事,卻害死了另一個人。都很難說啦

不過我覺得家暴
該做決定就要趕緊做決定
有的人就是打了一次,後來又跪著原諒的人大有人在
可是下次還是一樣
所以還是要當機立斷比較好

雖然我沒有結婚
但是我媽說...婚姻本身就是場賭注
誰知道未來會怎樣

另外
那個天母的租屋殺人犯
超恐怖的..............


Ohne Fleiss, kein Preis!
獻花 x0 回到頂端 [7 樓] From:歐洲 | Posted:2009-03-11 12:52 |
e19840111 會員卡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38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補充:
分期給付應記載一期不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依民法20條規定,滿二十歲才為成年。
至於撫養費裁定金額,通常是參考行政院主計處所公布之平均每人每月經常性消費支出。

判決離婚後,如果雙方未約定夫妻財產制的話,就是依法定財產制
1030之1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 此文章被e19840111在2009-03-11 13:26重新編輯 ]


獻花 x0 回到頂端 [8 樓] From:臺灣中華HiNet | Posted:2009-03-11 13:15 |
12191219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社區建設獎 優秀管理員勳章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24 鮮花 x528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我從不鼓勵暴力
以前某台客娶大陸妹
台客總是大男人偶爾動動手
結果男的說大陸妹家暴(因為她是武術高手)
因為有一天女的受不了,反打回去


我總覺得所有事情頭尾我們沒人清楚
為什麼要攪進去
也用不著下什麼結論 表情


獻花 x0 回到頂端 [9 樓] From:臺灣數位聯合 | Posted:2009-03-11 17:22 |

<<   1   2  下頁 >>(共 2 頁)
首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26238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