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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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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讨论] 行程法121与利益冲突回避
请问以下案例 940825东森新闻
94年,屏东县林边国中前李姓校长,因为在办理学校社区学习课程时,先后聘用儿女担任电脑助教和英语助教,被法务部认定违反利益回避规定罚款200万元,这位女校长今(25)日哭诉,当初是捡别人不要做的工作来作,没想到会得到这种回报。

如果依行程法121条规定 第117条之撤销权,应自原处分机关或其上级机关知有撤销原因时起2年内为之(行程法121条未来应补上 不得于发生后5年)

请问
1. 利益冲突回避法似乎没有规定除斥期限,是否该援用依行程法121条之规定?
2.行程法121条,尚有未补上此5年除斥期间之疏漏,故法务部是否得在任何时间(如98年),只要知道该案件2年内,即可予以惩处,而无所谓除斥期间?
3.如果该校长在退休后(无公务员身分),才被检举违反利益回避,法务部应用什么方式予以惩处?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宽频网 | Posted:2009-06-12 16: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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